2024年度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工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组织结构。包括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职能、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名称及职能,局领导名单及分工、内设科室等。 
  2、工作动态。包括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类通知、公告、日常工作信息等。 
  3、法规政策。包括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进驻事项相关的国家级法律、行政规章,省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对相关政策的解读。 
  4、人事信息。包括任命干部的任前公示和相关人事任免信息,招聘和录用公务员相关信息,以及人员教育培训信息等。 
  5、财政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情况、三公经费、可公开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可公开的其他资金信息。 
  6、业务信息。包括进驻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的各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7、其他信息。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门户网站。 
  2、中心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告栏。 
  3、办事指南。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请登录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网站( http://zwsjj.xianning.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申请 ,或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方式提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 
  (一)申请受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管理督查科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办公时间:工作日的 9:00- 12:00, 14:00- 17:30(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旗鼓大道101号(旗鼓大道与金桂路交叉口)咸宁市民之家5楼
  联系电话: 0715-8126539
  传真: 0715-8126539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 3种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向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2)传真申请。申请人下载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附件 )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下载地址: zwsjj.xianning.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 
  (3)互联网申请。通过登录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门户网站( zwsjj.xianning.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申请。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①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商请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答复    
   本单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 15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局的政府信息,可提供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滥用知情权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