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7657174/2020-05295 文 号 : 咸政办发〔2018〕4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实行收费“一表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抓一优”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收费行为,保证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一表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分类
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类: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政府投资公益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
(二)非盈利幼儿园(托儿所);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医院、疗养院诊疗、教学、科研及办公用房。
(三)工业项目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项目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项目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四)工业项目内配套职工宿舍、专家楼;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经营性用房以及不在前四类项目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按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分别确定不同的执行标准(详见附件)。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 《咸宁市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清单》(咸宁市物价局公告2017年第3号)执行并实行动态调整 。
三、收费方式
(一)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各环节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按照统一范围、统一标准、一表征收、分类转存的收取方式,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收费一表制”专窗负责按表中所列类别及标准审核把关,由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代收银行代收。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需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通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执行。未经批准擅自收取相关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四、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申请人)对照本通知的项目分类类别,填写“咸宁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类别确认表”,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确认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市中心城区范围,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收费一表制”专窗审核项目类别和执行标准。
(二)项目类别确认后,建设单位(申请人)到相关窗口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审批与收费分离的原则,各相关审批单位只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审批业务。各审批窗口按程序办理完审批事项后,向建设单位(申请人)出具《缴费告知单》,注明项目类别、缴费项目及数额等内容,交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收费一表制”专窗审核并打印《缴费通知单》,交由建设单位(申请人)到代收银行缴费,建设单位(申请人)凭缴费凭证到相关窗口领取许可文件或证件。
(三)落户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各园区的工业项目,经相关园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工业项目性质和类别后,统一由各园区代办“零收费”手续。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建设项目收费进行全程监管,并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有争议的项目或收费进行认定。
五、相关规定
(一)按建筑面积作为缴费计征系数的,以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基准;以占地面积作为缴费计征系数的,由主管部门经现场测量核定数据;以造价作为缴费计征系数的,以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价核定;以投资额为缴费计征系数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负责认定投资额。为防止人为操作或倒扣系数等变相减免行为,缴费计征系数确认后,市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管理系统自动锁定。
(二)因缴费不及时致使审批时限超过法定时限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拆迁还建房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四)自本通知正式实施之日起,未列入“一表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含政府性基金),建设单位(申请人)可拒绝交纳。国家、省出台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具体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在建过程中或企业投产前的相关收费,不包括项目正式运行期间应缴纳的有关法定收费。
(六)对进入我市市属园区(含咸宁高新区和市属其他园区)的工业项目给予支持:市属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属于市本级政府收取的全免;需上交省级及以上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财政承担并代缴。
六、实施要求
(一)建设单位(申请人)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费用减、免、缓手续。执收单位擅自执行减、免、缓的,由市监察部门实施问责,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责成建设单位(申请人)及时补缴。
(二)建设单位(申请人)未交纳有关费用的,相关审批窗口不得发放许可文件或证件。擅自发放的,由有关窗口负责追缴未缴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三)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严禁超时限办理。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收取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六)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七)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通知的解释。
附件:咸宁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标准清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宁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标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