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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实行收费“一表制”的通知》

来源: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日期:2020-04-15 【字号:

一、政策背景及执行情况

(一)出台的背景。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随意减免的情况比较严重。2011年以前,存在较为普遍的打招呼收费、收人情费、执行标准不一等问题,导致应收未收,企业互相攀比、找关系,收费的不公平、不公开、不公正不仅带来廉洁风险,影响了社会风气,还损坏了我市的投资环境。

(二)执行情况

实行收费“一表制”以来,市政务办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当初提出的“任何个人不得签字减免,特殊情况必须报请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决定”的规定,利用审批监察系统,严格监督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全程收费执行情况,体现了收费政策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获得了企业和办事群众的高度评价。市财政局委派专人,设置“收费一表制”专窗,按照“收费一表制”标准审核项目类别及依据;市物价局监督收费执行标准,市直有关部门积极给予支持配合,保证了“收费一表制”的有效实施,较好地贯彻了市政府提出的“优惠公平、程序公开、过程公正”的要求。“一表制”自201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6年来,在市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大幅降低、收费项目政策性减少的情况下,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从2011年的2.03亿元上升到2017年的3.7亿元,充分说明“一表制”带来的不仅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绝对增加,而且有效遏制了随意减免行为,做到了“应收尽收”、“可减即减”。

二、意义

收费“一表制”的出台,较好地遏制了审批过程中随意减免、收人情费、打招呼收费、搭车收费等问题,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也得到了广大投资者和办事群众的一致拥护。作为一项在全省首推的地方性收费规范化政策,被省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公开向全省推介,省内外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纷纷借鉴。因一般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或5年, 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收费一表制”于2016年底已经到期。鉴于招商引资工作的需要以及企业的呼声,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收费一表制”。

三、主要内容及修订部分

(一)主要内容

“一表制”通知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项目分类,将建设项目按照性质和用途分为五大类别,针对每个类别的建设项目明确了收费标准,对第一类政府投资公益项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第二类医疗、教育用房、保障性住房等公益与社会事业类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优惠;大力扶持工业项目,对第三、四类工业项目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全免;对第五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按照标准收费。第二部分为收费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按照标准清单严格执行相关优惠。第三部分为收费方式,按照“统一范围、统一标准、一表征收、分类转存”的方式收取,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收费一表制”专窗负责按表中所列类别及标准审核把关,由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代收银行代收。第四部分为办理程序,对具体收费程序进行了规定,建设单位(申请人)填写“咸宁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类别确认表”,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确认是否属于市中心城区范围,由市财政局“收费一表制”专窗审核项目类别和执行标准。按照“审批和收费”分离的原则,各相关审批单位只负责办理审批业务,出具《缴费告知单》,交市财政局“收费一表制”专窗审核并打印《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申请人)到代收银行缴费后,凭缴费凭证到相关窗口领取许可文件或证件。第五部分为相关规定,对“一表制”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部门及一些特殊情况予以明确。第六部分为实施要求,对建设单位、“一表制”通知涉及的相关收费执行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义务予以明确。

(二)修订部分

1、鉴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脱钩后,其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属市场行为,继续强行要求中介服务机构执行减免政策,不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等原则,也难以协调到位。因此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再纳入“一表制”范畴,删除了原《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并在第二项“收费标准”中增加“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 《咸宁市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清单》(咸宁市物价局公告2017年第3号)执行并实行动态调整 。”等内容。

2、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要求,删除原《通知》第三部分收费方式第四项:“一表制”标准之外的大型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确需减、免、缓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的,由建设单位(申请人)向市政务办提出减、免、缓申请,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凭《市政府常务会纪要》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办理减、免、缓手续。但考虑到实际执行过程中,确存在“一表制”五大类别之外,对我市有重大影响的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参照外地做法,对该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明确是否优惠。

3、根据市政府《关于对工业项目继续实行“零收费”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15号)文件和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将原《通知》中“工业企业”全部修改为“工业项目”。

4、“一表制”通知明确执行范围为“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为了正确界定“中心城区四至范围”,在第四项“办理程序”第(一)条增加了“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确认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中心城区范围,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一表制”专窗复核收费政策和执行标准”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

5、鉴于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人防办均提出《通知》第五部分相关规定之(七)中第1点明确将人防办的前置审批改为后续监管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法律风险,删除原《通知》中“降低审批门槛,将人防办的前置审批改为后续监管”等相关表述。

6、根据相关部门修改意见,对“一表制”通知的收费项目进行了增加、删减和调整。

①根据市环保局提出的“排污费于2018年1月1日改为环境保护税”,不再将排污费纳入“一表制”通知。

②根据市住建委提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与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无直接关联,据此不再将该收费项目纳入收费“一表制”。

③根据市国土局提出的“三、四类建设项目免收耕地开垦费和罚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据此将“免收三、四类工业建设项目” 耕地开垦费调整为按标准征收。

④根据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为中介服务,据此将“规划设计”改为“规划管理”;其他意见与市政府2011年制定收费“一表制”相关意见相违背,未予采纳。

⑤根据市水务局意见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市水务局提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全部移交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不再征收和代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市政务办于2013年召集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咸安区水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就落实市政府调整“水保两费”收取方式有关工作进行了会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凡市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市属园区、新城的建设项目(新城范围以规划控规红线图为准)、市直部门和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在市级以上发改委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水务局负责;咸安区的投资建设项目、区政府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及在咸安区发改委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咸安区水务局负责。因此意见不予采纳。

⑥鉴于《咸宁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号令)于2016年1月31日有效期届满,新的政府文件尚未出台,经征求市规划局意见,收费依据修改为:鄂财函[2003]252号和鄂财法发[2016]2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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