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 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 号)及《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鄂财函〔2020〕38号)的工作要求,优化我市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复制推广外地先进工作经验,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提高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咸宁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范围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非政府采购工程的),可不适用。
三、编制主体及内容
招标计划由招标人负责编制并发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估算金额、预计招标时间等。招标计划发布内容仅作为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情况的参考,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应以交易平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四、发布流程
1.为使招标计划提前发布起到应有的政策效果,招标计划应在招标公告发出之日前30天公布。
2.招标计划既可以根据投资规划、财政预算按年度进行编制,也可以在项目有招标需求后及时编制。
3.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计划编制完成后,由招标人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发布”栏目予以公开。财政部门已给每个预算单位配发账号。
4.招标人也可以在本单位、本系统网站上同步公开招标计划,以便潜在投标人了解项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