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共涉及41家部门、783大项、1111子项,比《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湖北省)810大项,1139子项,减少27大项、28子项,其中下放19项,取消5项,市本级无相应权限4项。共有行政许可489项,行政确认86项,行政裁决10项,行政给付5项,行政奖励13项,公共服务342项,其他行政权力166项。
《清单(目录)》的执行落实:市县两级通用目录为全省市县两级基本目录,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应领尽领”的原则,可以根据实际在通用目录中认领事项形成本级实施清单,除具有立法权的市县可以依法设定和增加行政权力事项外,各市、县实施清单原则上不得超出市县两级通用目录。
《清单(目录)》的纪律约束: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理念,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清单之外无审批”的纪律要求,严禁超《清单(目录)》审批和各种变相审批。
《清单(目录)》的动态管理:执行过程中,因法定依据变化、部门职能调整、国家基本目录变动或“放管服”改革需要需对《清单(目录)》进行调整的,应由省级主管部门统筹,严格按照《湖北省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20〕42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整。
《清单(目录)》的调整条件:一是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废止,导致事项原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二是国务院作出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事项的决定,以及国家事项基本目录库作出调整的;三是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需对事项进行调整的;四是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或方便企业群众办事,需对事项进行调整的。
《清单(目录)》的调整程序:省级实施清单、市县通用目录和乡村指导目录中大项、子项的新增、取消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业务办理项的调整由省级部门负责,省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业务办理项的填报是否符合标准规范作形式审查。
《清单(目录)》的公开途径:依申请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必须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