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7657174/2024-26685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名 称: 关于公布咸宁市容缺事项承诺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15日
各市直单位、各县(市、区)政数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局: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力提升行政效能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相关部门梳理,现将咸宁市容缺事项承诺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咸宁市容缺事项承诺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4年8月15日
咸宁市“告知承诺+容缺办理”事项清单 | ||||||||||||||
序号 | 省级指导 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实施层级 | 事项类型 | 主要材料 | 次要材料 (可容缺材料) | 告知承诺实施方式 | 适用情形 | 事项来源 | |||
材料免交 | 材料后补 | 踏勘豁免 | 审查后置 | |||||||||||
1 |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 | 市 | 行政许可 | 1.印刷企业申请表 2.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公司章程 4.印刷五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刷质量管理制度 5.印刷设备购买合同、发票 6.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 1.公司章程 2.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 材料后补(20个工作日)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2 |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 | 市 | 行政许可 | 1.印刷企业申请表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3.印刷设备购买合同、发票 4.印刷五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6.印刷质量管理制度 5.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1.公司章程 2.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 材料后补(20个工作日)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3 | 省教育厅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 | 市 | 行政许可 | 1.民办学校设立申请审批表 2.单位或个人存款证明书 3.举办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5.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6.消防验收意见书 7.学校资产产权证明 8.申办报告 9.办学章程 10.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 | 提请省教育厅确定主次要材料、实施方式 | 材料免交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4 | 省教育厅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初中及以下阶段(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 | 县 | 行政许可 | 1.民办学校设立申请审批表 2.单位或个人存款证明书 3.举办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5.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6.筹设批准书 7.学校资产产权证明 8.捐赠协议 9.办学章程 10.举办者学历证书 11.申办报告 12.消防验收意见书 13.联合办学协议 14.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 15.筹设情况报告 16.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提请省教育厅确定主次要材料、实施方式 | 材料免交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5 | 省教育厅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认定 | 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市 | 行政许可 |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3.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4.专任教师证明材料 | 提请省教育厅确定主次要材料、实施方式 | 材料免交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6 | 省教育厅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认定 | 初中及以下阶段(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认定 | 县 | 行政许可 |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3.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4.专任教师证明材料 | 提请省教育厅确定主次要材料、实施方式 | 材料免交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7 | 省公安厅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 | 行政许可 | 1.湖北省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从业人员名单、以及属地公安派出所责任民警签字确认上述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培训的证明材料)(免提交) 3.营业执照(免提交) 4.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 | 1.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检验报告 2.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及型号清单 3.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或系统安装合同书或承诺书 4.安装使用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凭证或安装使用该系统的承诺书 | 材料后补(2个月) | 1.《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2.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厅关于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 ||||
8 | 省公安厅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 | 行政许可 |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免提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免提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从业、治安保卫人员名单1份)(免提交) 5.经营场所地理位平面图及场所部局、房屋结构和房间、床铺分布平面图 | 1.具备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或措施的情况说明(由审批机关现场核实后出具) 2.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 3.申请开办的旅馆拟设置在包含有居民住宅的建筑物中,且未设置在单独楼层或相对独立区域的,申办企业需补充提供征得旅馆同一楼层或与之相关的该建筑物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 4.承诺拟设旅馆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要求,安装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系统并按要求保存数据的承诺书 | 材料后补(2个月) | 1.《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厅关于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 ||||
9 | 省公安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 | 行政许可 | 1.营业执照(免提交) 2.《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安装说明材料 3.网络拓扑结构图 4.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 1.网吧申请登记表 2.网吧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4.场所地理位置图 5.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 材料后补(2个月)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0 | 省财政厅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 | 行政许可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 提请省财政厅确定主次要材料、实施方式 | 材料免交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1 | 省人社厅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设立)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办学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2.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 3.合法使用教学设施设备的证明文件 4.办学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拟聘教师的证件) 6.资产评估报告书 7.关于申请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请示 8.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二消) 9.教学管理人员资质证明 10.联合办学协议 11.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12.营业执照 | 1.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 2.校长教师财务人员承诺书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材料后补(20个工作日) | 1.《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9号) | ||||
12 | 省人社厅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延续换证) | 市,县 | 行政许可 |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关于申请延续换证的请示 | 关于民办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情况的通报 | 材料后补(20个工作日) | 1.《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9号) | ||||
13 | 省人社厅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变更名称) | 市,县 | 行政许可 |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关于申请变更名称的请示。 | 董事会(理事会)有关名称变更的会议纪要 | 材料后补(20个工作日) | 1.《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9号) | ||||
14 | 省人社厅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新增专业)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新增专业(工种)教学设施设备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新增工种或专业) 3.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关于申请新增专业的请示 | 1.新增专业(工种)教学大纲 2.董事会(理事会)有关专业变更的会议纪要 | 材料后补(20个工作日)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5 | 省人社厅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取消专业) | 市,县 | 行政许可 |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关于申请取消专业的请示。 | 董事会(理事会)有关专业变更的会议纪要 | 材料后补(20个工作日)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6 | 省人社厅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 | 市,县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 1.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登记表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5.营业执照(免提交) 4.专职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免提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免提交) 6.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 材料后补(20个工作日) | 1.《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7 | 省人社厅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机关事业单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请 | 省,市,县 | 公共服务 | / | 死亡证明材料 | 材料免交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18 | 省人社厅 | 养老保险服务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停发(个人) | 省,市,县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请人)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停发申请书 | 公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材料后补(20个工作日) | 新增(地方试点) | ||||
19 | 省人社厅 | 养老保险服务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终止(个人) | 省,市,县 | 公共服务 | 1.宣告死亡(失踪)判决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请人)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终止申请书 | 1.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或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 2.公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材料后补(20个工作日) | 新增(地方试点) | ||||
20 | 省人社厅 | 养老保险服务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费申报 | 省,市,县 | 公共服务 | 1.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费申报表 2.参保人身份证 3.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4.受益人身份证(可选) 5.受益人银行卡(可选) | 公证书(可选) | 材料后补(20个工作日) | 新增(地方试点) | ||||
21 | 省人社厅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死亡人员发放账号维护(个人) | 省,市,县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请人) 2.银行卡 | 公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材料后补(20个工作日) | 新增(地方试点) | ||||
22 | 省人社厅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设立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2.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1.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2.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3.开展经营业务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 材料后补(20个工作日) | 新增(地方试点,参照武汉市、上海市) | ||||
23 | 省人社厅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变更住所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免提交) 3.营业执照(免提交) | 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材料后补(20个工作日) | 新增(地方试点,参照武汉市、上海市) | ||||
24 | 省人社厅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变更注册资本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免提交) 3.营业执照(免提交) | 1.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2.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只有1人的提供股东决定)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 材料后补(20个工作日) | 新增(地方试点,参照武汉市、上海市) | ||||
25 | 省人社厅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延续换证 | 市,县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 近三年劳务派遣基本经营情况报告 | 材料后补(20个工作日) | 新增(地方试点,参照武汉市、上海市) | ||||
26 | 省人社厅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年度经营情况核验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基本情况表 2.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3.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 | 1.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材料后补) | 材料后补(20个工作日) | 新增(地方试点,参照武汉市、上海市) | ||||
27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新增建设用地办理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道路或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及电子文件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及电子附图(湖北坐标) 6.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实测湖北坐标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报批文件 7.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 材料免交 | 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特殊建设项目除外 | 新增(高频事项,参照武汉、广州) | |||
28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交通市政项目-非管线类) | 市,县 | 行政许可 | 提请省自然资源厅确定主次要材料、实施方式 | 新增(高频事项,参照武汉、广州) | ||||||
29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交通市政项目-管线类) | 市,县 | 行政许可 | 提请省自然资源厅确定主次要材料、实施方式 | 新增(高频事项,参照武汉、广州) | ||||||
30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市,县 | 行政许可 | 提请省自然资源厅确定主次要材料、实施方式 | 新增(高频事项,参照武汉、广州) | ||||||
31 | 省住建厅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升级(告知承诺审批) | 省,市 | 行政许可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技术工人)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 8.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9.工程中标通知书 10.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1.申报资质前一年或当期的财务报表 12.企业资质申请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13.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 1.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凡申报资料中含有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的,均需提供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各市州所属企业的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由企业所在地建委出具,中央在鄂或省直企业的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由项目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2.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3.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材料免交 |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32 | 省住建厅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延续 | 省,市 | 行政许可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技术负责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技术工人) 7.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学历证明) 9.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10.申报资质前一年或当期的财务报表 11.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2.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3.企业资质申请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 1.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材料免交 |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33 | 省住建厅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增项 | 省,市 | 行政许可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技术工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技术负责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5.企业资质申请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6.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7.申报资质前一年或当期的财务报表 8.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9.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0.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学历证明) 12.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1.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材料免交 |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34 | 省住建厅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首次申请 | 省,市 | 行政许可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技术工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技术负责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5.企业资质申请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9.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10.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学历证明) 11.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1.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材料免交 |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35 | 省住建厅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 | 勘察企业资质首次申请(乙级及以下) | 省,市 | 行政许可 | 1.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2.非注册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非注册人员)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注册人员)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7.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8.营业执照 9.财务报表 10.个人业绩核查表 11.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限住建部下放审批事项) 12.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13.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1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15.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 1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1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1.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 2.办公场所证明(限住建部下放审批事项) 3.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 4.管理制度文件目录或相关认证体系证书 | 材料免交 |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36 | 省住建厅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 | 勘察企业资质增项(乙级及以下) | 省,市 | 行政许可 | 1.营业执照 2.企业人员、设备、工程业绩信息 3.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4.个人业绩核查表 5.财务报表 | 1.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2.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 3.理制度文件目录或相关认证体系证书 4.办公场所证明(限住建部下放审批事项) | 材料免交 |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37 | 省住建厅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 | 勘察企业资质升级(乙级及以下) | 省,市 | 行政许可 | 1.非注册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非注册人员)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6.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7.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9.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 | 1.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 | 材料免交 |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38 | 省住建厅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 | 勘察企业资质延续(乙级及以下) | 省,市 | 行政许可 | 提请省住建厅确定主次要材料 | 材料免交 |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39 | 省住建厅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 | 设计企业丙级资质升级(市级) | 市 | 行政许可 | 1.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非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毕业证、职称证 3.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4.企业负责人任职文件、毕业证、职称证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企业法人社保承诺书 6.企业资质申请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7.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8.技术装备 9.注册人员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预注册证明 10.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毕业证、职称证、个人业绩表、劳动合同 | 1.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2.企业管理制度 | 材料免交 |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40 | 省住建厅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综合、专业甲级除外) | 监理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审核(丙级及事务所) | 市 | 行政许可 | 1.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 1.企业质量体系相关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 材料免交 |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41 | 省住建厅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综合、专业甲级除外) | 监理企业资质增项审核(丙级及事务所) | 市 | 行政许可 | 1.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 2.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3.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 1.企业质量体系相关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 材料免交 |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42 | 省住建厅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申请表 2.户外广告牌安全证明书 | 1.房产证明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经产权人同意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 2.户外广告牌效果图,地段示意图、施工结构图。 | 材料免交 | 新增(地方试点,参照鄂州、荆门) | ||||
43 | 省住建厅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免提交) 3.授权委托书 4.排水水质合格承诺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受委托人)(免提交) | 1.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口径的图纸及说明;主要生产工艺及水污染生产流程、污水预处理工艺流程框图和用户排水水质情况表等材料 2.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3.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4.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 材料免交 | 新增(地方试点,参照武汉、北京) | ||||
44 | 省住建厅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延续)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 1.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口径的图纸及说明;主要生产工艺及水污染生产流程、污水预处理工艺流程框图和用户排水水质情况表等材料 | 材料免交 | 新增(地方试点,参照武汉、北京) | ||||
45 | 省住建厅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变更)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 1.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口径的图纸及说明;主要生产工艺及水污染生产流程、污水预处理工艺流程框图和用户排水水质情况表等材料 | 材料免交 | 新增(地方试点,参照武汉、北京) | ||||
46 | 省住建厅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免提交) 3.占道施工方案(占用城市道路) | 1.项目实施的来源文件(占用城市道路) | 材料免交 | 新增(地方试点,参照武汉、北京、湖南、山东等) | ||||
47 | 省住建厅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免提交) 3.占道挖掘方案 4.管线安全承诺书 | 1.项目实施的来源文件 2.桥隧安全技术审查意见或安全保护协议 | 材料免交 | 新增(地方试点,参照武汉、北京、湖南、山东等) | ||||
48 | 省住建厅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二级、三级、暂定三级) | 市 | 其他行政权力 | 1.近三年业绩情况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及修正案(股东或合伙人签名、机构盖章) 3.营业执照(免提交) |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 材料免交 | 新增(地方试点,参照北京、上海) | ||||
49 | 省住建厅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市,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 2.维修资金使用征求意见表及征求意见结果 3.维修事实证明材料 4.特殊情况说明 5.工程发票 6.经办人委托书 |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 材料后补(1个月) | 新增(襄阳梳理) | ||||
50 | 省住建厅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缴交确认) | 市,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确认申报表 2.房产测绘技术报告书(含分层图、分户图)(实测) | 1.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 2.物业管理区域图测绘技术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材料后补(1个月) | 新增(襄阳梳理) | ||||
51 | 省交通运输厅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标准文本) 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标准文本) 3.经办人的委托书(有示范文本)(分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企业投资人、负责人)(免提交)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免提交) 7.企业章程文本(可删除) 8.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可删除) 9.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可删除) 10.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报告(可删除) |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书(示范文本)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示范文本)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 材料后补(1个月)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52 | 省交通运输厅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换发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补发申请表(有标准文本)(新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经办人)(免提交)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收回换电子证照)(新增,换完后则取消) | 材料免交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53 | 省交通运输厅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县 | 行政许可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网络货运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聘用驾驶员)(免提交)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免提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免提交)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可删除) 7.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聘用驾驶员)(可删除)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个体工商户提交安全运营承诺书)(可删除) | 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 材料后补(1个月)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54 | 省交通运输厅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县 | 行政许可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免提交) 3.经办人身份证(免提交)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免提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聘用驾驶员)(免提交)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可删除) 7.拟聘用驾驶员的承诺书(可删除) 8.企业营业执照(免提交) 9.授权委托书(可删除) 10.机动车登记证书 11.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记录表(可删除) 12.车辆卫星定位信息(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车辆提供)(可删除) 13.车辆前方45°角照片(可删除) 14.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聘用驾驶员)(可删除) 1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个体工商户提交安全运营承诺书)(可删除) | 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 材料后补(1个月)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55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营业执照(免提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人代表)(免提交) 4.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6.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7.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专家评审阶段) | 材料后补(1个月)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56 | 省交通运输厅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县 | 行政许可 |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负责人)(免提交) 4.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可删除) |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 材料后补(1个月)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57 | 省交通运输厅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市 | 行政许可 | 1.《国内船舶管理业开业申请表》 2.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个人股东) 4.营业执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机务管理人员)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海务管理人员) 7.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协议 8.专职管理人员的适任证书(含证书薄) 9.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10.专职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11.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12.专职管理人员个人简历表 | 1.公司章程 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现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材料后补(1个月)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法发〔2021〕78号)(自贸区范围内实行) | ||||
58 | 省交通运输厅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1.湖北省道路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 2.经营范围的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可删除) 3.维修检测设备汇总表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免提交) 5.维修场地信息 | 维修人员信息汇总表 | 材料后补(1个月) | 新增(地方试点,参照天津、宁波等) | ||||
59 | 省交通运输厅 |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和商品车发送)经营备案 |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备案(仓储理货) |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备案(仓储理货) | 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1.《湖北省道路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 2.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作业场地使用权、设备证明材料和危险货物搬运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材料(仅装卸搬运、仓储理货需提供) 3.固定营业场所房地产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 4.《营业执照》复印件(免提交) | 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 材料后补(1个月) | 新增(恩施梳理) | ||||
60 | 省交通运输厅 |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和商品车发送)经营备案 |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备案(货运配载信息) |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备案(货运配载信息) | 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1.《湖北省道路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 2.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作业场地使用权、设备证明材料 3.固定营业场所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 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 材料后补(1个月) | 新增(恩施梳理) | ||||
61 | 省交通运输厅 |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和商品车发送)经营备案 |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备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备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 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1.企业营业执照(免提交)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经营场地土地产权(使用)证明材料 | 材料后补(1个月) | 新增(恩施梳理) | ||||
62 | 省水利厅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申请书 2.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论证报告 | 加强大坝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的措施 | 材料免交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63 | 省水利厅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 | 省,市 | 其他行政权力 | 拆除(或爆破)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材料后补(1个月)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64 | 省水利厅 | 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 | 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 | 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 | 省,市 | 其他行政权力 | 一、申报表 二、证明文件 1.流域机构推荐文件及初审报告 2.水利风景区批准文件(国家级景区批准文件) 3.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4.规划(或规划纲要)、规划(或规划纲要)批复文件 5.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6.水利风景区范围批复文件 7.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成立批准文件 8.水域水质等级的检测证明、采样点位置 9.水工程安全证明 三、自评及介绍材料 1.景区自评报告 2.景区文字介绍材料 3.已实行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办法 | 1.景区介绍照片 2.景区介绍影视片 3.影视片解说 | 材料后补(1个月)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65 | 省水利厅 |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审核转报 |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审核转报 |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审核转报 | 省,市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材料汇编 | 其他证明事项(规划、范围、水质监测证明、水工程安全证明等) | 材料后补(1个月)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66 | 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 渔业船员证书新办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 |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材料后补(1个月)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67 | 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 渔业船员证书换证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 |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材料后补(1个月)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68 | 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 渔业船员证书补发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 |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材料后补(1个月)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69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药经营许可 | 限制使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许可 | 限制使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新办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首次申请、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地址) 2.营业执照 3.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6.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的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8.农药经营许可承诺书 | 经营人员的毕业证书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 | 材料后补(1个月)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70 | 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捕捞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渔业船舶照片 | 材料后补(1个月) |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鄂农办函〔2022〕195号) | ||||
71 | 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新办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动物诊疗机构诊疗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4.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人承诺书 5.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图 6.动物诊疗场所配置的设施设备清单 7.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文本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 | 材料后补(1个月) |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鄂农办函〔2022〕195号) | ||||
72 | 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变更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 3.动物诊疗机构诊疗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4.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人承诺书 6.动物诊疗场所配置的设施设备清单 7.动物诊疗许可证 | 1.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图 2.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文本 | 材料后补(1个月) |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鄂农办函〔2022〕195号) | ||||
73 | 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补证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 2.动物诊疗机构诊疗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材料后补(1个月) |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鄂农办函〔2022〕195号) | ||||
74 | 省农业农村厅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亲本来源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请人)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营业执照 6.场区平面图 7.苗种生产技术规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免提交) | 提请省农业农村厅确定主次要材料、实施方式 | 材料后补(1个月) |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鄂农办函〔2022〕195号) | ||||
75 | 省农业农村厅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亲本来源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免提交)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免提交) 5.营业执照(免提交)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免提交) | 1.场区平面图 2.苗种生产技术规程 | 材料后补(1个月) |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鄂农办函〔2022〕195号) | ||||
76 | 省农业农村厅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不含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 新建、有效期满换发及变更经营地点的兽药(不含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申请人承诺书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企业基本情况 4.企业组织机构图,质量管理体系方框图 5.经营场所、冷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6.经营场所、仓库的周边环境图、布局平面图 7.企业设施设备情况汇总表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9.企业经营质量管理相关记录表格目录 10.职工基本情况汇总表 11.从业人员学历职称证书 1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13.代理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 14.兽药经营许可证 15.销售代理合同(授权书) 16.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结构图 | 提请省农业农村厅确定主次要材料、实施方式 |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鄂农办函〔2022〕195号) | |||||
77 | 省农业农村厅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不含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 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住址、经营范围的兽药(不含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申请人承诺书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营业执照 4.销售代理合同(授权书) 5.兽药经营许可证 | 代理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 | 材料后补(1个月) |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鄂农办函〔2022〕195号) | ||||
78 | 省农业农村厅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市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2.出售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3.营业执照 4.法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出售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6.经营场所(对应营业执照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 购买合同 | 材料后补(1个月) | 新增(参照武汉、黄冈、北京、广西、天津等) | ||||
79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 | 行政许可 | 1.营业执照 2.车辆所有者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3.车辆所有者是单位的,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生鲜乳销售记录 5.生鲜乳收购记录 | 1.驾驶员驾驶证 2.驾驶员运输车辆行驶证 | 材料免交 | 新增(高频事项,参照武汉、黄冈、北京、浙江、广西、天津等) | ||||
80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 | 行政许可 | 1.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表 2.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 3.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冷藏设备清单 6.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8.冷却设备清单 11.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12.计量设备清单 13.化验设备清单 | 1.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2.卫生管理保障制度 3.生鲜乳收购站周围环境示意图 4.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 | 材料后补(1个月) | 新增(参照孝感、海南、甘肃、河北等) | ||||
81 | 省农业农村厅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食用菌菌种(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 | 行政许可 |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5.基地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经营场所、仪器设备的照片 6.品种特性介绍 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控制及保障制度 8.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生产经营场所情况说明、照片 | 材料后补(1个月) | 新增(参照孝感、云南、江西等) | ||||
82 | 省商务厅 | 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 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 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新设) | 市 | 行政许可 | 1.营业执照(免提交) 2.企业拍卖业务许可申请书 3.公司章程规则 4.拍卖业务规则 5.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注册至申请单位的国家注册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 提请省商务厅确定主次要材料、实施方式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83 | 省商务厅 | 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 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 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 | 市 | 行政许可 | 1.企业股东会决议 2.拍卖企业变更审批表 3.《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免提交) 5.公司章程修正案 | 提请省商务厅确定主次要材料、实施方式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84 | 省卫健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设置批复(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免该项设置批复);(免提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表;(免提交)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 7.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资质证明; 8.消防验收合格材料; 9.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书或者协议书; 10.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材料(免提交)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 | 材料免交 | 对免于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建议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襄阳梳理及理由: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湖北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相关规定,工程投资额在100万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实际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业务过程中,满足上述情况的房屋建筑由于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无法提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办理。建议针对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业务时,可容缺材料“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 | |||
85 | 省卫健委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省,市,县 | 行政确认 | 1.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2.申请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要求上报原始材料和复印件,原始材料在核实后交还申报单位(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免提交) 4.申请人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 | 1.申请人经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要求上报培训机关原始证明材料和复印件,原始材料在核实后交还申报单位(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2年(新上岗人员6个月内)内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要求上报原始材料和复印件,原始材料在核实后交还申报单位(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 材料后补(1个月) | 新增(参照黄冈、山东、安徽等) | ||||
86 | 省疾控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县 | 行政许可 | 1.湖北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或者市场监管局核准的经营单位(个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免提交)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免提交)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新办证申请时,该项资料可暂不提供);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区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房屋地理位置、房屋所有权面积、房屋所有权人及性质用途) | 1.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材料后补(2个月)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87 | 省疾控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县 | 行政许可 | 1.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免提交)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材料后补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88 | 省疾控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湖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所用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4.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许可的申请材料:水厂净水、消毒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等设施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和水源卫生评价、卫生防护设施图及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5.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6.属新、改、扩建工程的饮用水卫生许可的申请材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 1.二次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许可的申请材料: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 2.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 材料后补(20个工作日) | 新增(地方试点,参照黄冈、厦门、湖南等) | ||||
89 | 省疾控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湖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 2.卫生许可证(饮用水供水单位) | 当年度水质监测报告 | 材料后补(20个工作日) | 新增(地方试点,参照黄冈、厦门、湖南等) | ||||
90 | 省应急厅 |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 | 省,市 | 行政许可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免提交) 3.营业执照(免提交) 4.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免提交)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免提交) 6.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7.涉及人身安全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8.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9.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10.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11.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12.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证明材料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材料后补(2个月) | 1.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2.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 | ||||
91 | 省应急厅 |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 | 省,市 | 行政许可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免提交) 3.营业执照(免提交) 4.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免提交)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免提交) 6.涉及人身安全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7.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9.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0.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11.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12.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证明材料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材料后补(2个月) | 1.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2.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 | ||||
92 | 省应急厅 |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重新申请 | 省,市 | 行政许可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免提交) 3.营业执照(免提交) 4.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免提交)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免提交) 6.涉及人身安全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7.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8.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9.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10.未进行改建、扩建的确认材料 11.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13.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证明材料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材料后补(2个月) | 1.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2.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 | ||||
93 | 省应急厅 |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 | 省,市 | 行政许可 |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免提交) 3.营业执照(免提交)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免提交) 5.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提交)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8.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9.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10.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11.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2.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3.新建企业或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材料后补(2个月) | 1.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2.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 | ||||
94 | 省应急厅 |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 | 省,市 | 行政许可 |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文件及申请书 2.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免提交) 3.营业执照(免提交)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免提交) 5.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提交)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8.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9.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10.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11.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2.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材料后补(2个月) | 1.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2.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 | ||||
95 | 省应急厅 |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重新申请 | 省,市 | 行政许可 |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文件及申请书 2.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免提交) 3.营业执照(免提交)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免提交) 5.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提交)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8.未进行改建、扩建的确认材料 9.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2.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1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材料后补(2个月) | 1.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2.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 | ||||
96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基本信息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提请省消防救援总队确定可容缺次要材料、实施方式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97 | 省市场监管局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核发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2.保健食品平面布局图(人流、物流、洁净空气) 3.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提供) 4.注册和备案文件(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提供) 5.保健食品产品标签、说明书 6.委托协议 7.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按照产业政策职能部门有关规定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件(即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如不涉及,无需提交)(免提交) 8.保健食品经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 9.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表 10.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11.健康信息清单与设备清单 1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目录) 1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1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 踏勘豁免 | 仅适用部分低风险食品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98 | 省市场监管局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变更(食品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食品类别编号变更,减少生产地址、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等事项)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被委托人) 注册和备案文件(生产保健食品、特殊3.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提供) 4.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按照产业政策职能部门有关规定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件(即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如不涉及,无需提交) 4.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品种明细、外设仓库地址、保健食品委托生产信息发生变更等事项申请书 5.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6.保健食品平面布局图(人流、物流、洁净空气) 7.保健食品产品标签、说明书 8.保健食品配方 9.委托协议 10企业标准 11.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12.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表 13.声明(不核查) 14.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1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6.健康信息清单与设备清单 17.保健食品设备布局图 18生产地址未迁移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19保健食品经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 | / | 踏勘豁免 | 部分低风险食品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99 | 省市场监管局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变更(增加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企业迁址或增加生产地址,保健食品委托生产信息发生变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等事项)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2.注册和备案文件(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被委托人) 4.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按照产业政策职能部门有关规定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件(即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如不涉及,无需提交) 5.企业标准 6.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7.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表 8.保健食品经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 保健食品平面布局图(人流、物流、洁净空气) 9.健康信息清单与设备清单 10.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1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2.保健食品产品标签、说明书 13.保健食品设备布局图 14.保健食品配方 15.委托协议 | / | 踏勘豁免 | 部分低风险食品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100 | 省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 1.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涉及委托办理) 2.营业执照(免提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复印件)(免提交) 4.所销售散装熟食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相关合作协议(合同)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表 6.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7.外设仓库地址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9.设施设备布局示意图 10.申请建立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须提供的材料(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和开展食品及环节表面菌落总数、致病菌总数、致病菌检验设施设备清单)>) 11.申请自制生鲜乳饮品相关材料(加工消毒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和奶源供货合同及供货商资质等文件) 12.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平面示意图及说明 13.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需提供的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以及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1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5.单位食堂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 材料免交 | 踏勘豁免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行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 |||
101 | 省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 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平面示意图及说明。 | 材料免交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行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 ||||
102 | 省市场监管局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外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外资)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3.公司章程 4.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免提交) 5.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免提交) 6.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7.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9.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10.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材料免交 | 新增(企业住所登记已全面推行住所承诺制) | ||||
103 | 省市场监管局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外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外资)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3.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隶属公司章程 5.批准文件(分支机构) 6.营业执照(隶属企业的,复印件)(免提交) | 1.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材料免交 | 新增(企业住所登记已全面推行住所承诺制) | ||||
104 | 省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新办) | 县 | 行政许可 | 1.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开办者的,复印件); 3.营业执照; 4.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 5.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6.食品安全承诺书 7.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和生产工艺说明 | / | 踏勘豁免 | 新增(参照食品生产许可) | ||||
105 | 省市场监管局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 | 行政许可 | 1.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以及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2.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免提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经营者的、印件)(免提交) 5.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免提交) | / | 踏勘豁免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小餐饮经营许可中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 ||||
106 | 省市场监管局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延续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延续 | 县 | 行政许可 | 1.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 2.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免提交) 3.营业执照(复印件)(免提交) | 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承诺书) | 材料后补(5个工作日)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小餐饮经营许可中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 ||||
107 | 省市场监管局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变更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变更 | 县 | 行政许可 | 1.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 2.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免提交) 3.营业执照(复印件)(免提交) | 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承诺书) | 材料后补(5个工作日)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小餐饮经营许可中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 ||||
108 | 省广电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的初审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 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 4.公司章程 5.授权委托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 7.告知承诺书 | 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材料后补(1个月) | 低频事项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109 | 省广电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换发的初审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 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 4.公司章程 5.授权委托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 7.告知承诺书 | 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材料后补(1个月) | 低频事项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110 | 省广电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遗失补办的初审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 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 4.公司章程 5.授权委托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 7.告知承诺书 | 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材料后补(1个月) | 低频事项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111 | 省体育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凭证 2.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 3.举办者身份证明(免提交) 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告知承诺书(新证办理、变更办理)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书 | 材料后补(1个月) | 《湖北省体育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
112 | 省体育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2.申请人身份证(免提交) 3.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4.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或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5.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6.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书面材料(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守则、安全救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 体育设施合格证明 | 材料免交 | 《湖北省体育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
113 | 省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可行性报告 4.临时占用场馆设施建筑平面图 5.体育场(馆)设施产权所有人意见函 | 临时占用体育可行性证明 | 材料免交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114 | 省医保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省,市,县,镇,村 | 公共服务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免提交)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 | 材料免交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115 | 省医保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省,市,县,镇,村 | 公共服务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免提交)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 | 材料免交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116 | 省医保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省,市,县,镇,村 | 公共服务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免提交)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 异地工作认定材料 | 材料免交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117 | 省林业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告知承诺 | 市 | 行政许可 |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承诺书 |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生产基地的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地点(坐标) | 材料免交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18 | 省林业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告知承诺 | 县 | 行政许可 |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承诺书 |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生产基地的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地点(坐标) | 材料免交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119 | 省林业局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审核意见文件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实施目的和方案 5.证明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6安全性证明材料 | 场地证明 | 材料免交 | 新增(参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 | ||||
120 | 省税务局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县 | 公共服务 | 1.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复印件 3.《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材料后补(7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 | ||||
121 | 省税务局 | 车辆购置税退税 | 车辆购置税退税 | 车辆购置税退税 | 县 | 公共服务 |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免提交) 3.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4.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2.专用车证 | 材料免交 | 1.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2.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3.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告 | |||
122 | 省税务局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 县 | 公共服务 |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2.《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3.税务登记证 4.税务代理委托书 | 1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2.变更后的合同 3.项目合同 | 材料后补(7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 | ||||
123 | 省税务局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县 | 公共服务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 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 | 材料后补(7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 | ||||
124 | 省税务局 |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 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 | 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3.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税务总局发文可容缺材料清单) | 材料后补(7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 | ||||
125 | 省税务局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 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具体需要提供资料 | 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 (税务总局发文可容缺材料清单) | 材料后补(7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 |
咸宁市“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 ||||||||||
序号 | 省级指导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实施层级 | 事项类型 | 主要材料 | 次要材料 | 容缺时限 | 适用情形 |
1 | 省民政厅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团成立登记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3.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 4.注册资金认缴承诺书 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8.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9.社会组织党建承诺书 10.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11.章程 12.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1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 1.会员名册 2.社团理事/监事花名册 3.名誉会长顾问名册 4.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7个工作日 | |
2 | 省民政厅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团变更登记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变更登记表 2.监事理事名册 3.名誉会长顾问名册 4.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 5.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表 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会议纪要办 9.新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 10.原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 11.审批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1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1.监事理事名册 2.名誉会长顾问名册 3.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7个工作日 | |
3 | 省民政厅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团注销登记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审批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书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5.清算报告书 | 1.债权债务公告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 7个工作日 | |
4 | 省民政厅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申请书 2.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表 5.章程核准表 6.负责人名册 7.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8.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9.民非单位理事会成员、负责人备案表 10.第一届一次理事会会议纪要 1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复文件 12.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许可证书 1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4.社会组织党建承诺书 15.章程 | 1.从业人员名册 2.执业人员名册 3.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组织党建承诺书 | 7个工作日 | |
5 | 省民政厅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5.变更后的行业资格许可证书正、副本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8.新业务主管单位文件 9.原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 10.审批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成员登记表 2.新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变更会议纪要 | 7个工作日 | |
6 | 省民政厅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2.清算报告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复 4.审批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 1.会议纪要 2.债权债务公告 | 7个工作日 | |
7 | 省人社厅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设立 | 市 | 行政许可 |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技工院校设立申请报告 3.设施设备证明 4.联合办学协议 5.技工院校申报评审表 6拟办技工院校的章程 | 1.办学经费来源证明 2.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经验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 60个工作日内 | |
8 | 省人社厅 |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省,市,县 | 公共服务 |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免提交)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3.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或银行流水清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见习人员) 5.毕业证 | 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 20个工作日内 | |
9 | 省人社厅 | 职业培训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 | 市,县 | 公共服务 | 1.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 3.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实现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的无需提供) 4.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提供代为申请协议书(项目制培训或免费开展培训的无需提供)。 5.人员类别证明材料:符合条件人员的有效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均可(部门可协查的无需提供) | 1.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项目制培训或免费开展培训的无需提供); 2.授课视频资料(实现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的无需提供,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 | 20个工作日内 | |
10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个人全款从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新房) | 县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等) 3.购房合同 4.不动产权属证明 | 1.死亡证明 2.监护人身份证明 3.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 | 7个工作日内 | |
11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个人全款买卖存量住宅的转移登记(二手房) | 县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存量房合同 | 1.死亡证明 2.监护人身份证明 3.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 | 7个工作日内 | |
12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个人贷款从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新房) | 县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等) 3.抵押预告登记约定书 4.抵押借款合同 5.购房合同 | 1.死亡证明 2.监护人身份证明 3.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 | 7个工作日内 | |
13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个人贷款买卖存量住宅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二手房) | 县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存量房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等) | 1.死亡证明 2.监护人身份证明 3.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 | 7个工作日内 | |
14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县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变更证明 3.不动产权籍调查及测绘成果 4.申请人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5.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1.死亡证明 2.监护人身份证明 3.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 | 7个工作日内 | |
15 | 省自然资源厅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免提交)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免提交) 4.营业执照(免提交) 5.组织机构代码证(免提交) 6.工程设计图纸 | 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2.当地村委会审查意见 3.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 4.户籍证明文件 | 7个工作日内 | |
16 | 省自然资源厅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新办)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工程设计图纸 | 1.当地村委会审查意见 2.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 3.户籍证明文件 | 7个工作日内 | |
17 | 省自然资源厅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变更)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工程设计图纸 | 1.户籍证明文件 2.当地村委会审查意见 3.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 | 7个工作日内 | |
18 | 省自然资源厅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延期)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营业执照 6.工程设计图纸 | 1.户籍证明文件 2.当地村委会审查意见 3.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 | 7个工作日内 | |
19 | 省生态环境厅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通航、渔业水域等项目,需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2.建设单位承诺书 3.建设单位编制的公众参与说明材料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5.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或省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含专家技术审查意见) 6.环评审批申请表 | 1.依法公开的环评文件全本 2.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 20个工作日内 | |
20 | 省生态环境厅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建设项目(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通航、渔业水域等项目,需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2.建设单位承诺书 3.建设单位编制的公众参与说明材料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5.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或省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含专家技术审查意见) 6.环评审批申请表 | 1.依法公开的环评文件全本 2.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 20个工作日内 | |
21 | 省生态环境厅 | 排污许可 | 排污许可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文件等资料 3.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4.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5.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文件 7.承诺书 | 1.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2.自行监测方案 | 20个工作日内 | |
22 | 省生态环境厅 | 排污许可 | 排污许可 | 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批改登记类)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文件等资料 3.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4.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5.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文件 7.承诺书 | 1.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2.自行监测方案 | 20个工作日内 | |
23 | 省生态环境厅 | 排污许可 | 排污许可 | 排污许可证核发(简化管理类)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文件等资料 3.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4.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5.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文件 7.承诺书 | 1.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2.自行监测方案 | 20个工作日内 | |
24 | 省生态环境厅 | 排污许可 | 排污许可 | 排污许可证核发(重点管理类)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文件等资料 3.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4.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5.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文件 7.承诺书 | 1.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2.自行监测方案 | 20个工作日内 | |
25 | 省住建厅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市,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2.施工、监理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3.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名单;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5.图纸一套; 6.五方责任主体承诺书 | 1.资金证明承诺书;(建设单位提供) 2.无拖欠工程款情形承诺书;(建设单位提供) 3.工伤保险缴费承诺书;(施工单位提供) 4.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告知事项的承诺书;(施工单位提供) | 20个工作日 | |
26 | 省住建厅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 市,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1.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围挡、扬尘防治措施等符合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1.资金证明承诺书;(建设单位提供) 2.无拖欠工程款情形承诺书;(建设单位提供) 3.工伤保险缴费承诺书;(施工单位提供) 4.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告知事项的承诺书;(施工单位提供) | 20个工作日 | |
27 | 省住建厅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市,县 | 行政确认 | 1.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居住证明 | 7个工作日 | |
28 | 省住建厅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营业执照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建筑起重机械和设备购销合同 3.产品合格证明 | 7个工作日 | |
29 | 省住建厅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 5.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 | 1.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制度 2.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7个工作日 | |
30 | 省住建厅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2.施工方案 | 项目合法性来源材料 | 7个工作日 | |
31 | 省住建厅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非投资类)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2.施工方案 | 项目合法性来源材料 | 7个工作日 | |
35 | 省交通运输厅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县道) | 市 | 行政许可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设计和施工方案 |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的应急预案 | 7个工作日内 | |
36 | 省交通运输厅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乡道) | 县 | 行政许可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设计和施工方案 |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的应急预案 | 7个工作日内 | |
37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一类件-区县内) | 县 | 行政许可 |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经办人) 5.授权委托书 | 运输计划书 | 20个工作日内 | |
38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二类件-区县内) | 县 | 行政许可 |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4.授权委托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经办人) | 运输计划书 | 20个工作日内 | |
39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三类件-区县内) | 县 | 行政许可 |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廊尺寸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5.授权委托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经办人) | 运输计划书 | 20个工作日内 | |
40 | 省水利厅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大型灌区初步设计审批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2.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3.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等审查请示文件 4.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 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 6.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9.取水许可文件 10.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11.压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审批文件 12.资金筹措文件 1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 7个工作日 | |
41 | 省水利厅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2.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3.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等审查请示文件 4.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 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 6.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9.取水许可文件 10.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11.压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审批文件 12.资金筹措文件 1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 7个工作日 | |
42 | 省水利厅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大型水闸初步设计审批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2.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3.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等审查请示文件 4.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 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 6.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9.取水许可文件 10.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11.压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审批文件 12.资金筹措文件 1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 7个工作日 | |
43 | 省水利厅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泵站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2.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3.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等审查请示文件 4.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 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 6.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9.取水许可文件 10.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11.压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审批文件 12.资金筹措文件 1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 7个工作日 | |
44 | 省水利厅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 2.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3.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 4.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 5.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 |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初步设计批文 2替代工程取水许可证 3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 7个工作日 | |
45 | 省水利厅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审批(首次申请)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备案材料 3.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 1.取水许可申请文件 2.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7个工作日 | |
46 | 省水利厅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2.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3.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4.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5.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 其他和本项目有关的报告 | 7个工作日 | |
47 | 省水利厅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申请表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7个工作日 | |
48 | 省水利厅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2.拟报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4.水工程建设依据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或专题报告 | 7个工作日 | |
49 | 省水利厅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补偿措施实施方案 3.审批申请表 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1.城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第三方协议书 | 7个工作日 | |
50 | 省水利厅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实施方案 3.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申请书 4.现场清理复原承诺书 | 1.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2.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 7个工作日 | |
51 | 省农业农村厅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新办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营业执照 | 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 | 5个工作日 | |
52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市,县 | 行政许可 |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 产地检疫合格证 | 5个工作日 | |
54 | 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书 | 养殖档案 | 5个工作日 | |
55 | 省农业农村厅 | 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 | 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 | 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 | 市,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1.动物经纪人登记备案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1寸彩色照片、运输工具(行车证)复印件、经纪台账 | 5个工作日 | |
56 | 省农业农村厅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市,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1.湖北省畜禽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养殖场主) 3.营业执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选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5个工作日 | |
57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备案 | 县 | 公共服务 |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经营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 2.分支机构(或者销售者)营业执照 3.持证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委托种子销售(或者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凭证复印件 | 5个工作日 | |
58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备案 | 县 | 公共服务 | 1.持证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种子生产者) | 委托种子销售(或者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凭证复印件 | 5个工作日 | |
59 | 省农业农村厅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注册登记 | 县 | 行政许可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 2.所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整机照片 | 1.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 15个工作日 | |
60 | 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 | 行政许可 | 1.动物防疫条件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情况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3.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 1.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2.场所地理位置图 3.管理制度文本 4.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情况 5.设施设备清单 | 15个工作日 | |
62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 | 行政许可 | 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表 2.网络接入协议书 3.消防部门安全合格意见 4.经营场所房产权属证书,如租赁场所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书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免提交) 6.营业执照(免提交) | 企业管理制度 | 3个工作日 | |
63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审批(变更演员) | 县 | 行政许可 |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批准文书 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 提请省文旅厅确定主次要材料 | 30个工作日 | |
64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审批(变更演出时间) | 县 | 行政许可 |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批准文书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 提请省文旅厅确定主次要材料 | 30个工作日 | |
65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审批(变更演出节目) | 县 | 行政许可 |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批准文书 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 提请省文旅厅确定主次要材料 | 30个工作日 | |
66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审批(变更演出地点) | 县 | 行政许可 |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批准文书 3.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5.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 提请省文旅厅确定主次要材料 | 30个工作日 | |
67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举办许可(不涉外、不涉港澳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 | 县 | 行政许可 |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免提交) 4.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举办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的,还应当出具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的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9.《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10.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免提交).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1.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 提请省文旅厅确定主次要材料 | 30个工作日 | |
68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不涉外、不涉港澳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 | 县 | 行政许可 |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3.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4.批准文书 5.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6.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7.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免提交).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 提请省文旅厅确定主次要材料 | 30个工作日 | |
69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 县 | 行政许可 |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 3.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4.游戏游艺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 | 企业管理制度 | 3个工作日 | |
70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许可 |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免提交) 3.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 企业管理制度 | 3个工作日 | |
71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县 | 行政许可 | 1.娱乐场所设备登记表 2.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3.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 4.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声明 5.营业执照(免提交) 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7.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 1.企业管理制度 2.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 3个工作日 | |
72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县 | 行政许可 | 1.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游戏游艺设备登记表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免提交)及书面声明 4.营业执照(免提交) 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7.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8.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 9.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 1.企业管理制度 2.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 3个工作日 | |
73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许可(不含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许可(不含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2.名称预先核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免提交)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4.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5.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 企业管理制度 | 3个工作日 | |
74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变更)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变更)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变更) | 县 | 行政许可 | 1.娱乐场所变更登记表 2.新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免提交) 4.营业执照(免提交) 5.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企业管理制度 | 3个工作日 | |
75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 县 | 行政许可 | 1.歌舞娱乐场所变更登记表 2.原《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免提交)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 企业管理制度 | 3个工作日 | |
76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县 | 行政许可 | 1.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免提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免提交) 4.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5.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企业管理制度 | 3个工作日 | |
77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申请登记表(筹建) 2.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3.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4.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免提交)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7.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8.章程 9.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10.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 企业管理制度 | 3个工作日 | |
78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审批(变更机器台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审批(变更机器台数)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 2.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 企业管理制度 | 3个工作日 | |
79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审批(变更经营地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审批(变更经营地址)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申请表 2.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3.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6.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7.章程 8.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9.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10.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 1.企业管理制度 2.章程 | 3个工作日 | |
80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审批(改建、扩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审批(改建、扩建)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表 2.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书面文件。因改建.扩建造成设立条件发生变化的,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 3.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 | 企业管理制度 | 3个工作日 | |
81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 县 | 行政许可 | 1.娱乐场所变更登记表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免提交)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免提交) 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 企业管理制度 | 3个工作日 | |
82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市,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 2.经纪人身份证(免提交) 3.营业执照(免提交) 4.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 个体管理制度 | 3个工作日 | |
83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个体演员备案 | 个体演员备案 | 市,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个体演员备案申请 2.演员身份证(免提交) 3.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4.工商营业执照(免提交) 5.授权委托书 | 个体管理制度 | 3个工作日 | |
84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 |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设立备案 |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设立备案 | 市,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1.服务网点(门市部)经理的履历表 2.营业执照(免提交) 3.设立社租赁营业场所凭据 4.服务网点(门市部)经理的劳动合同 5.服务网点(门市部)经理的身份证反面(免提交) 6.服务网点(门市部)经理的身份证正面(免提交) | 企业管理制度 | 3个工作日 | |
85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申请书 2.至少3名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导游证及旅行社近一个月为导游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6.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履历表 7.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8.旅行社企业章程 | 营业场所证明(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 20个工作日内 | |
86 | 省卫健委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增或减少项目、诊疗设备)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免提交) 3.设备变更情况及新、改、扩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验收文书 4.新增放射诊疗设备(或放射源)设备情况一览表 5.拟增设备一年内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设备场所检测报告 | 10个工作日 | |
87 | 省卫健委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申请(新办)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免提交)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4.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5.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6.放射诊疗设备场所检测报告 7.建设项目放射防护竣工验收的批复(免提交) 8.放射诊疗设备(或放射源)设备情况一览表 |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 10个工作日 | |
88 | 省卫健委 | 诊所备案 | 中医诊所备案 | 中医诊所备案 | 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4.医师资格证(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免提交) 5.医师执业证(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免提交) 6..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免提交) 7.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 | 1.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2.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3.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4..消防应急预案 | 7个工作日 | |
89 | 省卫健委 | 诊所备案 | 诊所备案 | 诊所备案 | 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1.诊所备案信息表 2.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3.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4.医师资格证(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 5.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6.诊所仪器设备清单、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7.授权委托书 | 1.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6.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2.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3.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 7个工作日 | |
90 | 省市场监管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1.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记录 2.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3.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4.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 | 15个工作日 | |
91 | 省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新设备首次启用) | 市 | 行政许可 |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3.使用单位登记证照(含行政部门批准文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等)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 20个工作日内 | |
92 | 省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新登记(新设备首次启用) | 市 | 行政许可 | 1.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2.使用单位登记证照(含行政部门批准文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等)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 20个工作日内 | |
97 | 省体育局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 县 | 行政确认 |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体育专业).在职体育教师证明.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教练员职称证书.一级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中任选一项 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 | 一寸报名照 | 20个工作日内 | |
98 | 省体育局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省,市,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申请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从业人员)(免提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负责人)(免提交) 6.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7.场所使用权证明 8.登记机关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9.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开户银行开具的验资函 | 1.从业人员名册 2.负责人名册 3.章程草案 | 20个工作日内 | |
99 | 省体育局 | 对体育市场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 | 对体育市场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 | 对体育市场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 | 市,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1.身份证 2.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 学历证书 | 20个工作日内 | |
100 | 省医保局 | 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 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省,市,县 | 公共服务 |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3.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2.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 7个工作日 | |
101 | 省医保局 | 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 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省,市,县 | 公共服务 | 1.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免提交)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 1.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 7个工作日 | |
102 | 省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市 | 行政许可 |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 5.地现状调查表 6.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7.单位或个人用地的申请申请书 8.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现状情况 9.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10.违法用地处罚材料 |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 20个工作日内 | |
103 | 省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 | 县 | 行政许可 |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现状情况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5.单位或个人用地的申请申请书 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7.违法用地处罚材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9.营业执照 |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 20个工作日内 | |
104 | 省林业局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市 | 行政许可 | 建设或开展活动的申请 | 1.对风景名胜区影响评价论证报告 2.活动计划 | 10个工作日 | |
105 | 省林业局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县级权限)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县级权限) | 县 | 行政许可 | 建设或开展活动的申请 | 1.对风景名胜区影响评价论证报告 2.活动计划 | 10个工作日 | |
106 | 省药品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换发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换发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免提交) 3.《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正副本(免提交) 4.营业执照(免提交) 5.申请人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换发申请书 7.申请办理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1.企业组织机构职能框架图 2.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3.营业场所和仓库地理位置及经营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 20个工作日内 | |
107 | 省药品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补发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营业执照(免提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免提交) 3.《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遗失声明 4.申请办理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正、副本(免提交) 6.申请人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企业无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案件,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案件的证明文件 8.《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补发申请书 | 提请省药品监管局确定主次要材料 | 20个工作日内 | |
108 | 省药品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仓库地址等(许可事项)变更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变更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正副本(免提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免提交) 4.营业执照(免提交) 5.申请办理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申请人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企业无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案件,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案件的证明文件 8.《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变更申请书 9.与所变更内容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1.拟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需提交与变更后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人员技术要求、设施设备情况、经营方式变更说明 2.拟变更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的:需提供《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拟变更办公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等证明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 | 20个工作日内 | |
109 | 省药品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 | 市,县 | 行政许可 |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正副本(免提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免提交) 3.营业执照(免提交) 4.企业无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案件,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案件的证明文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任职文件以及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复印件(提交原件查验);个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聘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6.申请人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申请办理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8.《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变更申请书 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 1.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 | 20个工作日内 | |
110 | 省药品监管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零售)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零售)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地址等事项变更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零售)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地址等事项变更 | 县 | 行政许可 |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经办人授权证明(申请办理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免提交) 4.《营业执照》(行政机关通过系统自动获取、核查或企业自行上传电子证照扫描件)(免提交)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免提交) | 申请登记事项变更相关的证明材料 | 20个工作日内 | |
111 | 省药品监管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零售)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零售)注册(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变更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零售)注册(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变更 | 县 | 行政许可 |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经办人授权证明(申请办理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免提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免提交) 5.营业执照(行政机关通过系统自动获取、核查或企业自行上传电子证照扫描件)(免提交) | 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 20个工作日内 | |
112 | 省税务局 |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 县 | 其他行政权力 | 1.《清税申报表》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免提交) | 1.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2.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3.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件 5.《发票领用簿》 6.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7.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判决书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
113 | 省税务局 | 增值税预缴申报 | 增值税预缴申报 | 增值税预缴申报 | 县 | 公共服务 |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 1.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15个工作日 | |
114 | 省税务局 |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 县 | 公共服务 |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 1.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 2.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4.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5.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6.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7.《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8.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9.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10.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
115 | 省税务局 | 入库减免退抵税 | 入库减免退抵税 | 入库减免退抵税 | 县 | 公共服务 |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3.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 1.书面委托资料 2.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3.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
116 | 省税务局 |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 县 | 公共服务 | 1.《退(抵)税申请表》 2.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 1.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2.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的说明 3.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的书面说明 4.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复印件 5.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15个工作日 | |
117 | 省税务局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 县 | 公共服务 | 1.《退(抵)税申请表》 2.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 1.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2.进口协议复印件 3.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5.购进合同复印件 6.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15个工作日 | |
118 | 省税务局 | 车船税退抵税 | 车船税退抵税 | 车船税退抵税 | 县 | 公共服务 | 1.车船税完税凭证 2.《退(抵)税申请表》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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