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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咸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及咸宁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4-15 【字号:

索引号 : 747657174/2020-05297 文  号 : 咸政办发〔2019〕5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咸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及咸宁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咸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咸宁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推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融合共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新建、续建、运行维护、购买服务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大数据、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数据库系统等)、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的项目。本办法不适用于政法系统按规定需纳入政法网电子政务项目和涉密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利用咸宁市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平台资源和其他已有基础性政务信息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网络不能互联、资源不能共享的单一行业或部门信息系统建设。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当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市直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已有业务专网进行合理分类,并入电子政务外网或电子政务内网。

第五条市直新建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市政务云平台进行集约化建设;已建、在建非涉密应用系统应加快向市政务云平台迁移;已建行业云纳入市政务云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章 项目建设申报审核

第六条建立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审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具体项目,协调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解决有关项目建设问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务办,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召开会议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政务办。负责对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组织编制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年度电子政务工作重点任务和项目建设计划,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规划实施全市基础性资源共享项目、通用或跨部门应用项目,将已建的电子政务项目逐步迁移到全市统一的云计算平台并通过全市数据共享平台进行信息资源共享;负责组织项目立项前的技术评审、竣工验收;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项目咨询专家库,为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二)市发改委。参与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和项目评审等,负责项目立项和备案。

(三)市经信委。参与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和项目评审等。

(四)市财政局。参与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和项目评审等,依规实施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批复,负责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安排,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实施等。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六)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有关事宜的审查确认,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划及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设需求方案、项目建设技术方案。

项目建设需求方案应载明项目所涉及的电子政务现状、应用需求、项目依据、建设目标、项目预算及资金筹措渠道等内容。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应载明建设内容、业务流程、技术架构、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度计划、密码应用和安全保障等内容,技术设计完整、合理和可行。

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需求方案后,向市政务办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申报。

第九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对项目建设需求方案进行审核,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建设需求审核意见。未通过项目建设需求审核的电子政务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审批,不得安排经费预算。

第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报批投资概算前或政府采购电子政务项目批复采购方式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设技术方案报市政务办进行专业审查。

市政务办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建设技术方案进行技术评审,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方案审查意见。委托专业机构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项目建设技术方案通过审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签订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协议。

第十一条项目技术方案在项目建设需求方案基础上有重大内容变更,或资金预算调整幅度超出百分之十的,须重新申报项目建设需求方案。项目技术方案在项目建设需求方案基础上有少量内容调整的,应在提交项目技术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原因及内容等进行说明,涉及资金预算调整的由市政务办通报财政部门。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电子政务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实施。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不得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应在市政务办备案,建设单位还应于项目合同签订后二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信息公告。项目合同应明确数据资产的管理使用规范,避免数据滥用泄露。备案内容包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和项目进度安排等。

第十四条资金预算超过50万元的电子政务项目须引入监理机制和系统测评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入代理委托机制。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项目建设需求方案、项目建设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试用3个月后向市政务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将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市政务办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进行监测验收。委托专业机构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通过验收的项目,市政务办应出具验收报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市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不予受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批复。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市审计局根据相关规定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于次年对上一年度建设完成的项目统一进行审计或抽样审计。

第四章 项目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电子政务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年度将项目运维情况报市政务办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运维单位、运维费用、经费渠道、项目运行情况等内容。

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标准由市政务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市政务办负责市电子政务外网、市政务云平台、市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建立数据共享的日常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和国家密码管理要求,同步规划、建设、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电子政务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 项目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市政务办负责建立咸宁市电子政务项目库和绩效测评体系,并根据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情况,负责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年度对项目成本效益、应用实效、运行效率、使用频度、共享开放、信息安全、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估。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电子政务工作目标考核和后续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市政务办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务办暂缓其后续项目的审批,财政部门停止拨付项目运维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已建在建电子政务项目,现有合同执行完毕后,不再安排后续建设和运维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咸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促进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各类信息资源。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规范全市各级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应享尽享、标准统一、使用合法、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政务部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从责任信息采集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务部门应当在职能范围内,提供各类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政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充分认可并利用共享信息。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市政务办(市政府大数据中心)作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共享事务、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全市电子证照系统及电子签章系统建设以及组织建立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等。

县(市、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在市政务办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日常管理以及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按本细则规定负责本部门与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应当对现行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本实施细则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信息共享的制度障碍。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外网和共享平台内网两部分。共享平台外网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市政府大数据中心政务云系统平台已有的软硬件资源;共享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应通过全市电子政务外网或全市电子政务内网承载,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全市电子政务外网或全市电子政务内网迁移,并接入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市政府大数据中心负责组织推动共享平台建设。各政务部门不得另行新建用于数据交换的平台、接口或系统,各类已建和在建的跨部门、跨领域的交换共享设施应当实现与共享平台对接,并纳入共享平台统一管理。

县(市、区)政府不再新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七条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部门需明确担任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分管领导、信息共享责任人、技术实施责任人,并报市政府大数据中心备查。

责任采集部门应当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准、更新,确保其采集与提供的政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市政府大数据中心制定的技术标准。其他部门已采集的信息与责任采集部门记载的同一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由责任采集部门负责核准和更新。如数据在上一级政务部门的则由市级责任部门负责协调提供接入共享平台,协调结果将纳入考核评估。

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坚持谁主管、谁编制、谁负责原则,各政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目录指南》要求,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九条市政府大数据中心负责汇总形成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内容的增减以及责任采集部门的变化,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执行。

市政府大数据中心制定全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征求市档案局的意见,实现该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国家、省标准的有效衔接,保证数据输出格式的一致性和兼容性,包括政务信息的数据元标准、代码标准、信息分类标准、接口规范等。各级政务部门应当遵守全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有效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目录指南》要求编制、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组织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类:

(一)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二)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三)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经市政府批准,首批用于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清单,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提供。具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清单由市政务办(市政府大数据中心)统一对外公开发布。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程序

第十三条全市各级政务部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通过共享平台进行。

第十四条政务部门首次接入共享平台,应当依照市政府大数据中心的规定办理接入手续。

各共享部门应当提供本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分管领导、信息共享责任人、技术实施责任人名单,市政府大数据中心汇总后在共享平台发布。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政府大数据中心。

第十五条政务部门初次申请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信息,应向市政务办提交申请,将所需共享的信息名称、要求共享的法定职权依据逐项列出,还应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提供。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关信息,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书面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政务办协调解决;协调后仍有争议的,提请市政府决定。

经市政府决定应当共享的信息,信息提供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信息提供部门拒不执行决定的,财政部门按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不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有关资金。

第十六条政务部门要求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之外信息的,由提出共享要求的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提供信息的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政务信息供、需双方应签订信息交换共享保密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市政务办应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政务部门对共享的政务信息内容、格式、标准、更新状况等方面有异议的,应当向市政务办提出复核申请。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核查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问题进行核查。对于因技术原因产生的信息差异,应当在确定原因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

对于非技术原因产生的信息差异,市政务办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信息的责任采集部门,由信息责任采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更正确有错误的信息,并向市政务办报送核查结果和更正情况。

市政务办应当在核查结束后制作核查报告,存档备查,并抄送核查申请部门。

第二十条政务部门在政务信息共享的目录制定、信息提供或使用等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政务办申请协调处理。对协调后仍有争议的共享申请,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由于共享信息不准确导致政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政务部门可以向监察部门或市政务办投诉提供错误信息的政务部门。最先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部门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政务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市政务办负责建立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监督机制,制定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信息共享工作纳入市政务办年终考核,其他共享部门信息共享工作纳入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专项督查范畴。

各级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级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第一责任人。各政务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办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市政务办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市政务办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政务云平台安全建设和管理,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完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追踪等技术防控措施,建立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和保密的监管工作。

政务信息拟提交共享平台的,提供部门应对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共享信息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市政务办(市政府大数据中心)建立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市级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并向市政务办(市政府大数据中心)报备登记。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审计监督,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运行维护经费等相关工作经费,应纳入本部门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咸宁市首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第一节 自然人基础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第一条公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户籍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户籍地镇(街道)、户籍地派出所、相片和户籍信息状态(“正常”或者“注销”)、注销前行政区划、注销前派出所、注销日期、注销原因(“迁出”或者“死亡”)。

第二条 公安部门负责下列居住证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居住证号码、居住地址详址、居住地(区、镇、街道、村)、居住地居委会、居住地派出所、居住证发证时间、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行政区划、登记日期、注销日期。

第三条民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居民下列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结婚登记日期、离婚登记日期、婚姻状况(适用于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收养证号、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机关行政区划。

低保证号、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机关行政区划。

第四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出生和死亡登记信息采集、核准与提供:

出生医学证号、新生儿姓名、性别、性别代码、健康状况、健康状况代码、母亲姓名、母亲公民身份号码、父亲姓名、父亲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证明发出时间、证明发出单位。

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

行政区划代码,省、市、县名称,《死亡证》编号、死者姓名、性别、民族、国家或地区、年龄、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常住地址、户籍地址、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家属姓名、联系电话、家属住址或单位、医师签名、医疗卫生部门名称、民警签名、派出所名称。

第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计划生育服务证号码、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号码、领证日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行政区划。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社会保障信息和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从业状况、个人参保状况、个人社保号、险种类型、个人参保日期、个人停保日期、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社保号、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行政区划、登记日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得资格时间、聘任职务名称、聘任单位、聘任单位行政区划、聘任时间。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教育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学籍号、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入学时间、入读学校、学校地址、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毕(肄)业时间、毕(肄)业学校、转学时间、转出学校、转入学校、休学时间、复学时间、退学时间、离校时间、离校原因、学历、专业、毕业(学历)证书号、学位、学位授予时间、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证书号、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行政区划、登记日期。

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残疾人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残疾人证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机关行政区划、发证日期、残疾人证注销原因、注销机关、注销机关行政区划、注销日期。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工作单位名称、登记日期。

第十条有权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政务部门和组织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下列有关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资格证书名称、资格证书号码、执业证书名称、执业证书号码、发证部门、发证部门行政区划、发证日期、证件注销日期。

第十一条除公安部门外,其他政务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提供自然人基础信息时,也应同时提供相关自然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以便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第二节 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一)企业法人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登记住所(工商)、企业类型、行业、成立日期(工商)、登记机关(工商)。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注册号、业户名称、经营者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登记经营场所(工商)、经营范围、行业、成立日期(工商)、登记机关(工商)。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组织机构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组织机构批准文号、机构注册类型、注册地址、校核日期、校核结果、成立日期(质监)、颁证日期(质监)。

第十四条税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企业税务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登记日期、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型、行政区划、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身份证件号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登记日期(民政)、登记机关(民政)。

(二)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证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行政区划、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身份证件号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类型、登记日期(民政)、登记机关(民政)。

(三)社会福利部门:社会福利机构登记证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身份证件号码、福利部门类型、登记日期(民政)、登记机关(民政)。

第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日期(编办)。

第三节 其他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从事相关研究的事业单位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土地、水、矿产、能源、森林、草地、渔业、野生动物、气候(气象)、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的范围,依照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的规定确定。

咸宁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破除信息壁垒,推动信息共享,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年底前,整合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基本完成市政府各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清理工作,初步完成市、县两级政府各部门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通过电子政务外网接入市政府大数据中心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交换。一是市政府各部门内部信息系统数量整体压缩,实现部门内部信息资源共享;二是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接入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三是率先实现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等基础信息共享;四是为“放管服”改革重点领域提供数据服务,实现共享平台对跨部门业务应用支撑,加快推行“一网覆盖、一次办好”,让群众“少跑腿”,甚至“不跑腿”。

二、重点任务

(一)清查摸底,开展政务信息系统自查清理。

1.政务信息系统自查。2019年3月15日前,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信息系统数量、名称、功能、使用范围、使用频度、审批部门、审批时间、经费来源等,形成自查报告。同时,提出本部门清理整合的信息系统清单和接入共享交换平台的信息系统清单。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自查清理工作。

纳入整合共享范畴的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府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2.政务信息系统核查。2019年7月底前,由市审计局、市政务办、市财政局牵头,在市政府各部门自查自报的基础上对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清查。

3.政务信息系统清理。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对系统使用与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系统替代、所占用资源长期处于空闲状态、运行维护停止更新服务,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僵尸”信息系统的清理工作。

4.部门内部系统整合。2019年11月底前,市政府各部门原则上将分散、独立的信息系统整合为一个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大系统”,杜绝以单个科室名义存在的独立系统。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市政务办、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编制目录,加快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

2019年3月15日前,市政府各部门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高技〔2017〕1272号)编制完成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梳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摸清底数,明确可共享的信息资源,将编制完成后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至市政府大数据中心。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维护、更新等工作的监督考核,并将汇总后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至市政府大数据中心。市政府大数据中心根据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牵头单位:市政务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互联互通,加快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交换。

1.电子政务外网线路清查。2019年3月15日前,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电子政务外网线路进行自查,并将线路情况报送至市政府大数据中心。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清查本级各部门电子政务外网线路使用情况,并将线路使用情况汇总后报送至市政府大数据中心。

2.统一接入共享交换平台。2019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统一接入共享交换平台,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接入全国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跨业务的信息共享交换。

(牵头单位:市政务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四)基础共建,提升政务信息服务支撑能力。为避免重复建设,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和升级信息化机房,业务系统逐步向政务云平台整合迁移,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2019年12月底前,市政务办牵头,充分利用市政府大数据中心已有的软硬件资源,全面梳理电子政务外网,完善共享交换平台功能,提升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跨业务的支撑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市政务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五)数据共享,完善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2019年8月底前,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数据采集、数据质量、目录分类与管理、共享交换接口、共享交换服务、多级共享平台对接、平台运行管理、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社会信用、电子证照基础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市政务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六)优化服务,推进“互联网+放管服”改革。2019年6月底前,以“互联网+”思维引领“放管服”改革,建立“一网覆盖、一次办好”的“互联网+放管服”改革体系。一是四级网络。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市、县、乡、村四级政务“一张网”。二是搭建平台。搭建“一网覆盖、线上运行”的平台架构,逐步建立覆盖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中介服务管理等业务的“放管服”改革运行网。三是完善机制。完善“一套标准、一窗受理”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梳理规范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优化业务办理流程,逐步实现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一口受理、网上办理。四是技术保障。建立“一体流转、一库共享”的技术保障体系,构建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电子证照库,充分利用共享交换平台推进网上办事系统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促进各层级、各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深度融合、开放共享。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各窗口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七)强化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一是强化联动审批。2019年3月底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务办负责在现有体制机制下,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审批、运维经费审批、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跨部门协商,建立联动机制。二是推行备案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市政府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全口径备案,备案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投资额度、运维经费、经费渠道、数据资源、应用系统、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备案情况等内容,在摸清底数的前提下,加大管理力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凡已明确须接入而实际未接入共享交换平台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市财政原则上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牵头单位:市政务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三、工作保障

(一)建立联动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务办等单位联合建立市级协调推进机制,制定重点工作推进计划,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梳理阶段性问题,协商解决矛盾问题;开展整合共享工作考核,加强工作指导督办,确保按时完成整合共享工作任务。

(二)强化技术支撑。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投资、运维和项目建设模式改革,充分利用市政府大数据中心现有软硬件和电子政务外网资源,鼓励推广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与服务,提升集约化建设水平。市政府大数据中心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技术支撑和培训指导。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责任、牵头单位和实施机构,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对责任不落实、违反《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和部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整合共享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解决。

(四)加强监督考核。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的考核评价,建立跟踪监测机制,重点对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数、共享信息数、协同应用数、系统联通数、重点任务进展、应用实效等方面进行考核,纳入2019年全市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每月底向市政府大数据中心报送各项任务进展情况。加强激励约束,对整合共享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部门,予以表扬;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对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已建项目,市财政局视情况不再安排后续建设、运维经费。市政府大数据中心根据上报情况编制《数据咸宁》简报,每月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五)落实安全保障。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的安全保障及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审查。加强共享交换平台的安全防护,完善安全防护机制,不断提高核心设备自主可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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