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咸宁市网上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市政数局草拟了《咸宁市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30日
通讯地址:咸宁市高新区园区旗鼓大道101号(市政数局综合执法科)
邮 编:437100
联系人:成洪磊
联系电话:0715-8126483
邮 箱:xnsggzyjyjdglj@163.com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咸宁市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咸宁市网上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超市,是指全市统一建设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中介超市为项目业主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行业主管部门在中介超市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负责统一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生产经营活动,规范从业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健康发展的相关单位或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是指咸宁市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第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规遴选中介服务机构,遵循公开透明、诚实守信原则,保证发布需求信息的准确、完整,
采购公告的真实、有效。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从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保证注册信息的准确、完整、有效,维护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四条 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 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业主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鼓励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中介超市坚持“非禁即入、宽进严管”的原则,建立开放。有序、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平台,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开放。注册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从业活动,自主参与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不得以法定之外、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项目业主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取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咸宁市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统筹推进中介超市工作,组织制定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全市中介超市发展规划、服务规范和考核标准;
(三)建设和维护中介超市中介服务事项库、项目业主库、中介服务机构库、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库等数据库,不断完善中介超市相关功能;
(四)负责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网上中介超市相关业务培训;
(五)监督管理中介超市有关当事人行为;
(六)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协调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梳理、编制、公布和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要求、价格管理方式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对已注册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资质(资格)管理,对发现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机构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中予以清退。对取消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
构开展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大力培育和引进资质高、服务优、信誉好的优质中介服务机构,清理、取消各种行业、地方等中介服务市场保护政策;
(五)配合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处理中介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市发改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公布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二)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管理。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中介收费秩序。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全市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法依规查处财政性资金在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 注册入驻
第十二条 在中介超市注册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符合
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资格;
(二)出具报告应有相应法律效力,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签订承诺书,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诚信服务作出守信承诺,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市场禁入等限制从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其注册资格。
中介服务机构未遵守注册承诺的,如涉嫌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如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服务机构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注册成为中介超市用户,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遵守中介超
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同一中介服务事项至少在中介超市有2家以上(含2家)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开展业务。
第四章 选取流程
第五章 第十六条 中介超市选取遵循“一事一选、保障公平、突出效率”的原则,结合服务金额、项目业主及中介超市实际业务量等因素,可以通过四种方式选取。
(一)直接选取。由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内直接选定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随机选取。由项目业主通过网上摇号系统在符合条件的参与项目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进行摇号选取。
(三)公开竞价。由项目业主从多家符合条件并参与项目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按最低价中选原则确定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四)公开比选。由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发布选取条件和要求,从多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中,按照公开比选的要求和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填报和提交有关采购项目信息,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核对,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八条 从发布采购公告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参与竞价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日期前
通过中介超市报名。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与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条 选定的中介 服务机构在系统确认后,中介超市系统自动发布中选公告,并且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项目业主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同时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中介超市。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 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计入该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分。
第二十二条 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要不断提升和优化综合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创新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维度、易操作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由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记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六)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联系电话和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
(七)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八)作为投诉人在中介超市1年内3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九)其他应记作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由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记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虛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项目业主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七)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八)对项目业主实行歧视性待遇;
(九)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十)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十-)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询问核查、处理结论的;
(十二)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十三) 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
(十四)其他应当记为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其清退出中介超市。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期为了个月,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期为2年。
第二十六条 凡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注册入驻中介超市。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认为项目业主在选取方式、选取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存在其他疑问的、应在公开选取截止至少1日前向项目业主提出质疑,项目业主收到质疑后2日内作出答复。若质疑造成实质性变更的,应相应延长公开选取截止时间。
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或项目业主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行为的投诉,应在项目结束之日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中介超市系统提交投诉书并上传有关资料,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具体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相关中介服务选取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出;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相关部门作出投诉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事项涉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如对注册过程及结果、采购公告、选取过程及结果、合同签订情况、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合同履行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事项的投诉,受理投诉机构或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投诉处理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的,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应予以配合。
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撒回投诉处理。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受理投诉机构或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如果投诉已经查证属实且已作出决定,投诉人不能申请撤回。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虛假材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除法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外,有关投诉处理的决定,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三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机构、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及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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