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 号)的要求,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优化我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市政数局草拟了《咸宁市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3月29日—2024年4月28日
通讯地址:咸宁市高新区园区旗鼓大道101号(市政数局综合执法科)
邮 编:437100
联系人:成洪磊
联系电话:0715-8126483
邮 箱:xnsggzyjyjdglj@163.com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咸宁市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 号)的有关要求,推动招标人建立健全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统称“招标文件”)时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斥、限制市场竞争。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由招标人负责,审查程序、内容、方式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可以由招标文件制定部门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招标文件制定部门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
招标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招标人公平竞争审查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招标文件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发布;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发布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发布;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招标人宜在审查工作中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招标人可以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示拟予发布的招标文件及意见反馈渠道和时间。
第六条 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投标人参与投标有排斥、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发布。
(一)违法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二)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三)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四)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五)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六)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八)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九)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
(十)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十一)通过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增设证明事项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
(十二)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十三)其他对投标人参与投标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第七条 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发布。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招标文件起草部门在应当说明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设定对实现招标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有政策文件依据的应标明依据来源。
第八条 招标人审查部门在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填写《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作为招标人审签、发布招标文件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审签发布的,应当将《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连同招标文件一并作为招标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参考格式)
项目名称 | ||
招标代理机构 (或招标文件起草部门) | ||
审查机构 | ||
是否已公开征求意见 | 是囗 否囗 | |
公平竞争审查条款 | 审查结果 | |
1. 违法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 有囗 无囗 | |
2. 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有囗 无囗 | |
3. 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 有囗 无囗 | |
4. 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 有囗 无囗 | |
5.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有囗 无囗 | |
6. 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 有囗 无囗 | |
7.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有囗 无囗 | |
8.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 有囗 无囗 | |
9. 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 | 有囗 无囗 | |
10. 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 有囗 无囗 | |
11. 通过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增设证明事项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 | 有囗 无囗 | |
12. 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 有囗 无囗 | |
13. 其他对投标人参与投标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注:(应说明具体情形) | 有囗 无囗 | |
14. 是否有本指南第七条的例外情形 注:(应说明具体情形) | 有囗 无囗 | |
审查意见: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存在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条款,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公平竞争审查规定。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XXXX章节XXXX条XXXX款的XXXX内容,存在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问题,应予修订。) 审查人签名: 审查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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