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在我市落实落地,我局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起草了《咸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请将修改意见于7月21日前反馈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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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1日
附件:
咸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确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择优、竞价、廉洁、高效,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鄂公管文〔2021〕2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咸宁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多于3000万元,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应按本细则实施“评定分离”。
第四条实施“评定分离”的,坚持“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规则与方法。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的项目采用“优中选低”的原则,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企业;技术难度一般的项目采用“低中选优”的原则,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
第二章评标
第五条“评定分离”项目,招标人应使用《咸宁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范本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要素、定标规则与方法等内容。
招标人事先确定的定标规则作为内控机制应保持相对连续性、稳定性,不临时动议,不在招标过程中改变既定规则,避免规则沦为一事一议。
第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3-5家中标候选人(不标明顺序),并对推荐的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提出意见。当投标人的数量少于10家时,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应超过3家。
第七条若符合招标文件的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约定的数量(多于3家),则评标委员会按实际数量推荐;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少于3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定,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否则,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针对评标结果的全部问题一次性完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若剩余中标候选人多于3家时,招标人应继续定标;若少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递补至3家后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相关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章定标
第十条招标人应建立定标人成员库,成员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经济技术人员中产生。成员库成员还可以从招标人的母子公司(上下级单位)人员中增补。
第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数量为5人或7人。其中,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原则上从定标成员库中,按2倍以上备选数量,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以指定个别外聘人员参与定标,并对外聘人员的定标行为负责。招标人直接指定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含组长、外聘人员)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定标会议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在定标前进行清标,对评标委员会评标情况进行审查核实(重点审核客观评审部分),同时对定标候选人实力、信誉、信用信息、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履约能力、定标候选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以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项目等直接关系到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进行审查核实,清标情况应书面报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前考察,并将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依据。招标人的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意见。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报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定标时间可以适当延迟,但延迟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在定标前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以及定标规则等内容。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六条定标委员会应结合项目实际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可以根据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项目管理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要素,采用择优方式比选定标:
(一)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竞争方法,重点关注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二)企业实力(1-3年):企业综合(资质等级、售后服务、科技创新)、业绩奖项(项目业绩、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结构优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财务状况(企业营业额、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流动资金、项目资金保障)等。
(三)企业信誉(1-3年):信用情况(重点关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作出的各种行政处罚(处理)、失信记录)、企业获得荣誉和表彰表扬(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表彰表扬通报)、履约情况(过往履约记录、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四)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履历(项目负责人业绩、荣誉、从业年限、职称以及在企业任职情况)、项目机构成员配置(专业配置齐全程度及合理性,技术负责人职称、业绩、从业年限,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书、职称)、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等。
(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重点关注中小微企业联合体中所承担的任务及占总合同金额的比例)、大型企业向中小微企业进行分包(重点关注依法分包和中小微企业分包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六)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
第十七条定标委员会也可以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发生或存在质量安全事故、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要素,采用比劣方式比选定标:
(一)质量安全事故(1-3年):企业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二)不良行为记录(1-3年):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受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记录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受到建设单位履约负面评价;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等平台查询到的企业失信信息。
(三)违法违规行为(1-3年):企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
第十八条定标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竞争方法,如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第N低价法(N为事先约定的一个具体数字)、接近平均价法等定标。
(二)票决定标法:包括票决数量法、票决计分法和票决抽签法。
1.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2.票决计分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排名。如中标候选人数量为N,则取中标候选人最高得分为N分,其次为N-1分、最低分为1分,汇总定标委员会各成员记名投票打分情况,总得分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分相同时,对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打分,直至选出中标人。
3.票决抽签法。可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按得票数多少确定不多于3家(具体家数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中标候选人后,再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根据集体议事规则进行集体决策。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充分发表意见并作书面记录确认,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定标活动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全过程档案,便于事后进行追溯。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将定标方案和定标情况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向本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报告。同时,不断完善本单位招标定标机制、履约评价机制和内控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安排本单位(或邀请上级)纪检监察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建不少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会议召开等进行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进行纠正。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公告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在定标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定标情况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含: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规则、清标情况、中标候选人考察报告(如有)、中标人名称、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处置等。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因异议、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并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控、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招标文件、评标、定标等招投标事项审查管理,加强对派出的评标、定标代表的管理,加强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定标,并对整个招标、定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加强履约检查,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重点核查项目负责人和“五大员”、相关投标承诺、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项目完工后15日内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招标、定标及履约效果,优化后续定标方案。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评定分离”工作,制定“评定分离”配套指导规则和流程。
住建部门依法对“评定分离”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标中、标后联合检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处理投诉、举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评定分离”提供评标和定标场地、评标专家抽取、录音和录像等服务,协调完善与“评定分离”有关的电子交易系统,推进与已实行“评定分离”的地方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评定分离”实施中存在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所称“多于”,包含本数;所称“少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决定实施“评定分离”的,可以参照本细则实施。
试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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