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优化营商环境
关于对招标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

来源: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日期:2022-08-03 【字号:

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数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委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精神,实现事前审查向事中事后监督的转变,维护我市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现就对招标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施范围。全市进场交易的依法必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需按本通知要求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审查方式。各项目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前,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咸宁市招标投标负面清单》(见附件1),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断〔20212号)的要求,由内部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自行对招标文件进行合法合规性及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见附件2),并随项目招投标资料一并存档,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或备案。

3.监督检查。市政数局招标文件编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并将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采用受理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及“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方式强化事中事后检查,重点检查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具备相应招标条件的项目,各项目单位直接向交易中心申请进场交易,各级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合同等进行备案。

4.结果运用。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条款的,应当责令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改正。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检查意见后及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对拒不改正的,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并记不良行为。对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条款、招标行为不规范的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加大随机抽查的频次

5.相关要求。各项目单位应切实履行招标项目的主体责任,在招投标活动中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附件:1.咸宁市招标投标负面清单

2.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2022年8月3日



附件:
  • |
  • |

相关文档:

./t20220803_2832247_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