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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场地) 租金政策解答

来源:咸宁市财政局 日期:2020-04-30 【字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咸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复工组《关于有序推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公告等文件精神,现就落实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场地)租金政策详解如下:

 

1、哪类对象符合减免政策?

《通知》明确了房租减免的对象为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用房屋(场地)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减免的标准是多少?

《通知》指出,对已经签订《咸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出借合同书》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给予其3个月免收租金、6个月减半收取租金的减免照顾

减免征收房租(场租)金额根据租赁合同确定。房租按月收取的,按照减免月份实际房租减免;按年(半年、季度)收取的,换算成对应月份的房租后予以减免。

减免租金起算时点距离租赁合同到期时间不足政策期限的,按照实际剩余租期给予减免。

 

3、减免的时限要求?

减免租金时限原则上从2月份开始计算,即免收2月至4月租金,减半征收5月至10月租金。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缴纳属于减免政策月份房租的,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

其中,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相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返还相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想免租,如何办理手续?

《通知》规定,由符合房租减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租赁资产所属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出租单位对其减免资质进行复核并统计汇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凭租赁合同和经主管部门审核的国有资产经营性用房统计表到政务服务大厅财政窗口办理。

 

即日起,相关个体户就可以按照流程进行相关减免申请了。《通知》要求,市直各主管单位(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指导,确保应减尽减。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房租减免政策落实,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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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档: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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