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数局、自规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湖泊(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任务清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招标投标领域制度清理工作,我们制定了《2024年咸宁市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落实。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8月2日
2024年咸宁市招标投标领域制度
规则清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任务清单的通知》等部署要求,持续清理招标投标领域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公开的统一大市场,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部署要求,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公开的统一大市场,持续清理招标投标领域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打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清理范围
截至2024年7月31日,我市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等。
三、清理原则
(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由制订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提出应予清理的制度规定和清理意见。地方性法规,由牵头起草部门或主要执法机关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清理建议。
(二)对于招标投标规则类文件,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市本级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
(三)除因先行区改革试点需出台的配套制度规则外,各县(市、区)一律不再保留和新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
四、清理重点
对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擅自设置招标投标领域行政审批、许可、备案、注册、登记、报名等事项的;以公共服务、交易服务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进行全面清理。
五、工作步骤
(一)全面梳理、提出清理意见(8月上旬)。各有关部门、单位全面梳理、汇总各自起草的现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研究、审核,确定需要清理的文件清单,按程序和权限提出保留、合并、修订、废止等处理意见,填写清理意见汇总表(附件一),并于8月12日前报同级政数局汇总。各县(市、区)政数局应于8月13日前将当地清理意见汇总表报市政数局。
(二)按程序修订、废止(8月)。各地根据清理意见,按程序和权限进行合并、修订、废止处理,于8月31日前将完成情况填写清理结果汇总表(附件二),参照步骤1报市政数局。
(三)公开清理结果(9月)。市政数局将会同资建、水利、交通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文件清理情况对外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建议。9月底前,公布最终清理结果,并在政府相关网站公布文件目录及全文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清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依法纠正处理。对于在清理中发现个别条款与上位法相冲突矛盾的,应当依法进行修订;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冲突矛盾的,应当依法予以废止;对于同一个事项有不同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整合。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落实,务求本次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意见汇总表
2.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结果汇总表
附件1
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意见汇总表
清理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责任单位 | 清理意见 (保留、合 并、修订、 废止) | 清理 理由 |
附件2
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结果汇总表
清理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 日期 | 责任单位 | 清理意见 | 清理结果 | 现行有效文件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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