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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相邻县(市、区)评标专家共享使用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5-09 【字号:


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优化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使用规则,促进专家资源共建共享有效缓解县域专家供给不足问题,经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根据《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湖北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指导意见》《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相邻区域专家共享使用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咸宁市相邻县(市、区)评标专家共享使用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咸宁市相邻县(市、区)评标专家共享使用办法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附件:

咸宁市相邻县(市、区)评标专家

共享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咸宁区域库评标专家利用效率,推动县域评标专家使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湖北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相邻区域专家共享使用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抽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指导意见》规定规模标准的,应采取远程异地评标以保障评标专家有效供给。各地应积极推动《指导意见》规定的范围以外和规模标准以下项目采取远程异地评标,以实现对各类项目评标专家需求的保障。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相邻县(市、区)专家共享使用工作的统筹部署及综合协调。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共享使用工作协调督办。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专家共享使用提供平台技术支持及场所服务。

第五条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依据地域,以就近原则划定专家共享区域,各共享区域范围如下:

市本级、咸安区: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崇阳县、通山县;

嘉鱼县:嘉鱼县、咸安区、赤壁市、通城县、洪湖市;

赤壁市:赤壁市、咸安区、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洪湖市;

通城县:通城县、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崇阳县、通山县;

崇阳县:崇阳县、咸安区、赤壁市、通城县、通山县;

通山县:通山县、咸安区、通城县、崇阳县。

第六条 项目专家抽取应按照交易受理程序办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须按本办法划定的共享区域范围进行抽取设置。

第七条 我市省内远程异地评标客场原则上应通过湖北省远程异地协调系统从全省范围内随机抽取产生,且项目评标主客场不应在同一共享区域内。

第八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抽取专家时,应合理设置专家到达时间。评标专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评估签到时间要求,并决定是否参加评标。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的,应采用安全、便捷、可靠的交通方式自行前往评标地点。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后又因故无法按时到达评标地点的,应在半小时内通知抽取部门。

第九条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在评标现场出现因评标专家明确告知不能到场,或因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或因故不能完成评标,或需要依法回避的情况时,应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补抽专家。

评标活动结束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定将评标项目的音视频数据和评标电子资料备份存档。

十一评标专家跨县(市、区)参加评标的,交通费按照50公里以内每人100元、50公里以上每人200元的标准包干发放,其他评标劳务费标准(评审费、异地评标补贴、误工费)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评标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评标劳务费。

第十二条 评标结束时间晚于22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异地评标专家安排住宿,异地评标专家一般应在评标地点留宿,第二天返回。

第十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管理办法》的规定,于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评。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客场专家的考评由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第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制定专家抽取、现场见证、评标现场管理等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相邻县(市、区)专家共享使用安全管理及保密等制度,建立专家共享使用评标活动管理台账,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确保专家共享使用评标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实施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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