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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的通知

日期:2023-08-22 【字号:

局各科室: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现已修订,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2023年修订版)

2023年811

附件: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

1、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首违免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首违免罚的情形

首违免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满足《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并公布;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事项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 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首违免罚事项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容错清单》(鄂公管委发〔2021〕2 号)第七条: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1.初次违法;2.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满足《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并公布;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劝导示范,行政约谈

2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或下载期少于5日的行为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或下载期少于5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1.初次违法;2.尚未到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投标截止时间;3.及时延长发售或下载时间;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事项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 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首违免罚事项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容错清单》(鄂公管委发〔2021〕2 号)第八条: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满足《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并公布;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劝导示范,行政约谈

3

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事项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事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劝导示范,行政约谈

2、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有符合从轻情形的,处项目合同金额5‰(含)以上6‰(不含)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事项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轻处罚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公管文〔2020〕28号);《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劝导示范,行政约谈

2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有符合从轻情形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事项依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一)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的;(二)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从轻处罚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公管文〔2020〕28号);《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劝导示范,行政约谈

3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为,有符合从轻情形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事项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招标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从轻处罚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公管文〔2020〕28号);《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劝导示范,行政约谈

4

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有符合从轻情形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事项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从轻处罚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公管文〔2020〕28号);《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劝导示范,行政约谈

5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为,有符合从轻情形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事项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从轻处罚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公管文〔2020〕28号);《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劝导示范,行政约谈

6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有符合从轻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事项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公管文〔2020〕28号);《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劝导示范,行政约谈

7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行为,有符合从轻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事项依据: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2.《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公管文〔2020〕28号);《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劝导示范,行政约谈

8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行为,有符合从轻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事项依据: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2.《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公管文〔2020〕28号);《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劝导示范,行政约谈

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有符合从轻情形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事项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公管文〔2020〕28号);《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劝导示范,行政约谈

10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属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的,有符合从轻情形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事项依据: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2.《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轻处罚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公管文〔2020〕28号);《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劝导示范,行政约谈

11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属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的,有符合从轻情形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事项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轻处罚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公管文〔2020〕28号);《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劝导示范,行政约谈

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有符合从轻情形的,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事项依据:1.《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 3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公管文〔2020〕28号);《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劝导示范,行政约谈

3、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有符合减轻情形的,处项目合同金额5‰(不含)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事项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减轻处罚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公管文〔2020〕28号);《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劝导示范,行政约谈

4、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招标项目没有标的额;

4.招标人违反《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场外进行交易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3号》

劝导示范、行政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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