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 ,保证决策公正性 ,保护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是否公开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开的政务信息包含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含下属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责、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行政收费的标准和依据;
(五)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处理;
(六)需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或采用听证程序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要的行政措施方案;
(七)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八)政务服务管理工作动态;
(九)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大厅公告、触摸电子屏、新闻发布会、媒体、电话、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示。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应编制和公开中心政务信息目录,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政务信息目录应包括公开的事项、内容、期限和形式等。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中心提出申请,也可以当面口头申请;提出口头申请的,应制作申请笔录,并经申请人确认。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的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
第十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开范围
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第二条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政务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公告、触摸电子屏、新闻发布会、媒体、电话、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示。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具体网址为: http://zwfwzx.xianning.gov.cn/。
(三)公开时限
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行政许可、产品注册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 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在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中心查阅这类信息。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应尽快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 30日内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政务中心申请获取。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咸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 ,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咸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具体网址为 http://www.xnxzfwzx.gov.cn;申请人填写《咸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当面申请的 ,申请人可以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业务。
对公民提出的申请,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对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出的申请,应核对单位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后,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咸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并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如果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将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信息,将出具《非本单位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将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在 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在延长 15个工作日内答复。
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二)听证程序
1、对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的重大决定,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在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 2)组织听证的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经办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此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 6)听证会应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参加人签字确认。
3、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根据听证会情况,制作听证意见书,供主管领导或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策时参考。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处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中心党组批准,由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给违反政务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
1、个人被发《告诫书》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
2、科室被发《告诫书》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先进科室。该科室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 10日内向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 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的政务公开工作 ,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和依法进行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审核 , 就是对所公开事项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的合法、准确、严肃。
第三条 对政务公开的内容要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把关:
电子触摸屏、门户网站、大厅宣传栏公布的内容,由各科室按业务范围提供,办公室汇总审核,分管局长审定后发布。
媒体刊登中心领导讲话、文章,规范性文件,重要的政策措施以及重大活动报道,由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定。
新闻发布会及其他相关会议对外发布涉及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由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定。
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涉及政策法规事务的,政策法规处参与审核。涉及重大事项的政务公开内容 ,报中心主任审定。
第四条 政务公开内容经审核后,由督查科负责公开,未经审核不得公开。
第五条 未按规定审核擅自向社会公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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