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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日期:2024-01-31 【字号: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1个,为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执法岗位为综合执法科,执法人员数量6人。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

单位名称

警告

通报

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务

暂扣

许可

证件

降低

资质

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1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

行政拘留

其他

行政

处罚

合计

()

罚没金额(万元)

5

6

4.7475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单位名称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数量

不予许可

数量

撤销许可

数量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0

0

0

0

0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合计

(宗)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征收

行政检查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合计(宗)

宗数

征收总金额(万元)

涉及金额

(万元)

给付总金额(万元)

宗数

奖励总金额(万元)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19

19

()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2023年度行政处罚实施6宗,分为1宗罚款,5宗限制从业。具体情况如下。

罚款:咸宁市中心医院项目主体及附属工程中暂估价部分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标,违反了《招投标法》第四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及《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咸宁市中心医院给予处项目合同金额5‰949.5万元×5‰=4.7475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人民币肆万柒仟肆佰柒拾拾伍元整,同时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量化记分标准Z-C-01068分。

限制从业:咸宁市中心医院儿科、妇科病房大楼污水处理工程存在评委专家(刘跃、石柳叶、陈述良、彭爱军)未依法评标的情况。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及《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市政数据决定对上述四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暂停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时间为20231212日至2024611日,同时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记较重违法违规行为1次,扣4分。

我市评标专家严志承2023年连续4次参加评标迟到超半小时以上,并被记一般不良行为4次。根据项目考评结果以及《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231226日决定,取消严志承评标专家资格。

三、2023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检查合格率

2023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由3名执法检查人员对被抽取的19个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进行查阅,共发现问题3个,人均检查量6.3个,检查合格率84.2%

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2023年,市政数局受理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合计15件。其中对招标人咸宁市中心医院行政罚款4.7475万元,对4名评标专家暂停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取消1名评标专家评标资格。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31228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结果运用执行以下规定:

(一)对项目考评结果的运用

1.一个考评年度内被记录第一次一般不良行为的,由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2.一个考评年度内被记录第二次一般不良行为的,由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行政约谈。

3.一个考评年度内被记录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的,由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禁止其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应予以暂停抽取六个月,暂停期满后自动恢复。

4.一个考评年度内被记录一次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的,由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或评标专家资格,并对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一个考评年度内累计被记录三次一般不良行为的,视为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累计被记录三次一般不良行为以上的,视为一次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6.评标专家在一次评标过程中存在两个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录,按记录次数累计;项目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分别记录的同一不良行为,按一次累计,只作一次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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