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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工作提示

来源: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3-08-30 【字号: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强化社会监督,促进阳光交易,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18﹞4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做好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工作提示如下:

一、充分认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是有效促进招标人规范条件设置、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投标人诚实守信参与投标的重要手段,是强化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促进阳光交易的重要保障,对于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均应按要求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

二、严格实行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要求

(一)招标文件公开

1.公开内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监管机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2.公开时限和方式。招标人应当在“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并同步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供下载,发布期不得少于5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布之日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当在“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招标人确需暂停或终止招投标活动的,也应在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暂停或终止公告。

(二)评标结果公开

1.公开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产生后,招标人公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时,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1)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

2)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评标专家的具体评审意见,包括专家评分情况、否决投标理由、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评定意见等

5)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6)依法应公示的其他投标内容。

2.公开时限和方式。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相关内容在“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招标人组织复评的,复评结果应当在“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在“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予以公告

(三)市场主体信用公开

市、县两级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及其从业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用信息”上统一予以公示,并按《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18﹞4 号)的规定进行量化记分。

三、有关要求

各级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理未按照规定和要求公开招投标信息的违规行为,确保招投标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公开招投标信息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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