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经研究,现将《咸宁市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咸宁市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工作细则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咸宁市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21〕6 号)规定,规范评标评标专家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纳入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的评标专家。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评标专家准入、监管、考核和培训,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交易中心负责做好评标专家抽取使用服务,实施评标专家项目考评,开展电子评标系统现场操作与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培训。评标专家的考核,依托“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开展。
第四条 评标专家的入库程序。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照《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21〕6 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设置在全市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交易中心应当设立专家抽取岗,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专家抽取场所,配有监控设施、计算机、密函打印机等网络抽取终端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第六条专家抽取岗操作人员、项目见证和监管工作人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等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严禁查询、修改和泄漏保密信息。
第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省综合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线上提交所需评标专家的专业、人数、回避条件等信息,由专家抽取岗操作人员通过“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完成专家随机抽取和自动语音通知。
第八条招标人应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需要按有关规定需要提前抽取专家的,应该向评标所在地综合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按规定抽取。
第九条 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分为项目考评、出勤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由专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考评由负责监管项目的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简称项目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依据本细则第十、十一、十二条所列行为的,考评评标过程中专家的出勤、纪律、能力和履职等情况,记录不良行为。
标后考核是在评标、评审结束后,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检查执法以及行政管理工作中,评标专家被认定有第十、十一、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同级综合监管机构于取得专家履职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综合专家库系统”网上提交评标专家标后考核结果。
出勤考核由“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全周期自动统计记录评标专家拒绝参评的比率,评标专家拒绝参评的比率等于评标专家个人拒绝参评次数(包括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直接拒绝、承诺后未参加的)除以被抽取邀请总次数。
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由“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实时自动统计记录评标专家参加培训情况及考试成绩。
第十条 在项目考评中,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一般不良行为1次。
(一)未及时登录“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更新完善个人基础信息,导致系统自动回避失败,影响评标正常开展的;
(二)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或承诺后缺席且未按评标签到时间提前半小时向专家抽取岗位告知的;
(三)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经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或者对见证记录的审核,确认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四)以“私自建立或者参加评标专家交流群”等方式,在评标前明示或者暗示透露“评标时间、地点”等敏感信息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评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经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或者对见证记录的审核,确认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经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或者对见证记录的审核,确认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经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或者对见证记录的审核,确认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经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或者对见证记录的审核,确认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评标工作纪律,主观上无明显恶意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项目考评中,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严重不良行为1次。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导致评审无效的;
(二)承诺后缺席且未向专家抽取岗位告知的,或其他擅离职守的行为,导致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严重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三)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经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或者对见证记录的审核,确认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评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经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或者对见证记录的审核,确认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经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或者对见证记录的审核,确认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经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或者对见证记录的审核,确认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经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或者对见证记录的审核,确认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评标工作纪律,具有主观故意情节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项目考评中,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特别严重不良行为1次。
(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的;
(二)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结果运用执行以下规定:
对项目考评结果的运用
1.一个考评年度内被记录第一次一般不良行为的,由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2.一个考评年度内被记录第二次一般不良行为的,由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行政约谈。
3.一个考评年度内被记录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的,由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禁止其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应予以暂停抽取六个月,暂停期满后自动恢复。
4.一个考评年度内被记录一次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的,由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或评标专家资格,并对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一个考评年度内累计被记录三次一般不良行为的,视为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累计被记录三次一般不良行为以上的,视为一次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6.评标专家在一次评标过程中存在两个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录,按记录次数累计;项目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分别记录的同一不良行为,按一次累计,只作一次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对出勤考核结果的运用
评标专家自入库之日起,拒绝参加评标的比率达50%且5次及以上的,“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自动予以提醒;提醒后累计拒绝参加评标的比率达75%的,“省综合专家子系统”应予以暂停抽取六个月;暂停期满后继续拒绝参加评标的比率累计达90%的,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对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结果的运用
评标专家每年度完成不少于八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具备下年度正常履职的资格。前一年度未完成学时或者考试不合格的,“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应予以暂停抽取,直到其完成学时并考试合格后恢复。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可以通过“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查询本人的动态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及时向专家管理部门提出,专家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异议期间不影响动态考核结果及其运用,异议处理需要变更、撤销原考核记录和处理结果的,通过“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完成。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使用、考评、培训等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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