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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意见

来源: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日期:2023-08-30 【字号:



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我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加快推进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公管文202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采取信息事前公开、事中抽查、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依法代理、廉政执业、专业服务、保密守约及诚实信用原则。

二、建立代理机构信息网上报送和公开制度

依托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网上报送和公开制度,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失信信息、奖励信息、承诺和履约信息,招标代理机构的各类信息统一在信息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奖励信息、承诺信息按照自愿原则报送,信息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新,代理机构应承诺对报送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业绩信息由电子服务系统根据系统记录,自动分年度统计。失信信息由监管部门在电子服务系统记录、发布。履约信息由招标人填报,并由综合监管机构收集后统一填报。

我市进入市、县两级交易中心招标项目建议招标人委托已公开信息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服务。

、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时,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并对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内控管理,对代理的招标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专职人员中专业性强、责任性强的人员负责。招标文件实行一编一复核,提高招标文件编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

、强化招标代理机构考核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通过湖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公开,供社会查询。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终止公开,转入后台作为档案长期保存。机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奖励信息、承诺和履约信息长期公开;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依法限制从业资质(资格)等方面的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长于6个月的,信息公开期限从其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承接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且信息公开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定期抽检,对收到的相关举报,及时组织核实、查处。招标人在招标代理服务完成后应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报送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评价。

、加大对信用管理结果的运用

招标人在实施委托招标前,可查询招标代理机构的情况,并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采用竞争性方式委托代理的,可将其信用情况纳入资格审查、评标、评审办法中,并在文件中予以载明,设置不超过总分值 5%信用分。对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被限制参与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设置否决性条款;对有正在公告的失信信息但未被限制参与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可予惩罚性减分,但不得设置否决性条款。

、其他

本意见所涉相关文件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文件执行,本意见不再另行发文修改。

本意见自2023816日起施行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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