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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咸宁市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日期:2023-08-30 【字号: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招标投标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现印发《关于咸宁市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望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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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宁市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信用监管

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招标投标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现就优化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监管,规范招标投标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举措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加快推进我市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标投标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规范事前信用服务

(一)建立招标投标领域信用档案。市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要会同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建立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目录清单,依法依规将招投标领域的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探索建立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二)依法公示招标投标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建立招投标领域信用公示与核查专栏,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能够反映招标投标所涉及的各类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充分运用社会力量约束违法失信行为。

(三)创新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市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省市招投标领域严重失信名单一体化建设工作,搭建信用风险预警组件,做好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主动将信用风险预警组件嵌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相关招标投标系统,实现信用状况提示和预警等功能。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探索构建全过程信用承诺机制。市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建立招标人信用承诺机制,将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等要求作为承诺的主要内容。各行政监管部门,要在日常检查和管理中,充分运用招标人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将其作为对招标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确实存在违背承诺的失信情形,经有关部门提示或约谈后仍未及时纠正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专题报告。

(五)规范开展招投标履约管理。各行政监管部门要会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单位,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不定期开展招投标履约专项检查行动,将招标人和中标人合同履约情况纳入招标主体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六)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七)妥善引导信用修复。各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畅通失信信息的修复渠道,引导招标投标领域各类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严重失信名单的退出机制,明确具体条件、程序和方式。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应充分体现信用修复的正向引导作用,在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依法依规应用信用修复结果。

四、加强组织保障

(八)统筹组织领导。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意义,健全领导和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各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以业务职能的协同融合促进招标投标域信用监管提质增效。

(九)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和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要把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监管作为当前工作重点,依法规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实施标准,全面提升招标投标各类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

(十)推动数智服务。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咸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归集、共享和公示。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公示公开栏等多种宣传载体,扩大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的宣传影响力。各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要会同招投标管理部门,深挖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以守信典型激励人,以失信案例警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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