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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投标人提供信息核查机制的工作提示

来源: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3-08-30 【字号: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为深入推进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投标人提供信息核查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便利度,根据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优化投标人提供信息核查机制提示如下:

一、政府相关官网可以查询的资质信息,投标企业只需提供资质证书影印件或扫描件,招标人和各级交易平台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供相关资质证件原件。

、凡参加我市各级交易中心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下列事项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提供相关事项承诺书(或企业信誉声明)即可。

1. 投标人拟派往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没有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承诺书;

2. 不存在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3. 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的问题;

6. 不存在被市场监督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 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 不存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要任的项目经理有犯罪行为;

9.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并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是否被列入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点监管对象等信用信息情况,由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在“信用中国”“信用湖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用信息等网站查询进行核实

、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投标人承诺不实的,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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