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进一步优化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进一步优化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举措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进一步优化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营商环境举措
为贯彻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持续深化咸宁市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建设,现就优化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措施:
一、高效办成一件事
(一)减时限,对应急情形实行清单管理。制定达到招标规模标准可采取非招标方式的情形清单,对疫情防控、应急抢险等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或确认,项目单位可采取非招标方式实施。制定缩短招标时间的情形清单,对简单小型项目、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项目等,探索适当缩短招标时间。
(二)减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加快实施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担保公司保函、信用保函并行的工程担保制度;鼓励招标人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严格落实《省发改委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202号)文件精神,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
(三)减材料,优化信息核查方式。依托省级技术支撑,推进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实现市场主体各类证明材料、信用信息更新情况联动,跨部门便捷查询自动调用。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一网通投”。政府相关官网可以查询的资质信息,投标企业只需提供资质证书影印件或扫描件,招标人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供原件。投标人对自身失信情况实行承诺制,不需提交证明材料,由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在“信用中国”“信用湖北”等网站查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实现交易信息全程公开、全程留痕。
(四)减跑动,优化招投标流程和环节。全面推行“不见面”开标,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积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全过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模式,减少招标层级环节。推行政府投资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推进相邻县(市、区)专家共享使用。根据《湖北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指导意见》(鄂公管文〔2021〕10号)文件要求,市本级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进行远程异地评标。
二、优化服务,当好“店小二”
(五)加强制度清理,严禁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开展对本地制定的招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此前发布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对保留的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杜绝各种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条件。各部门新制订的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要认真评估必要性,广泛开展意见征集,报送相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正式文件报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公布。
(六)加强政策宣传,开展营商环境线索常态化征集。主动送政策上门,扩大政策知晓度,积极提供法规政策和操作流程业务指导、咨询服务,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推进“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转变。充分利用多途径常态化征集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的违法违规线索及建议,针对性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提出专题研究意见,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不定期召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不断改进管理、提升服务,持续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七)制定交易服务清单,推动平台服务更规范。积极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标准化、清单化建设,聚焦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围绕减审批、减备案、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减时限以及降成本、降费用、降资金占用等重点,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一次性告知编制工作,不断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标准化水平,实现了各类市场主体办事“找得到、看得懂、办得快”,推动服务更加便捷、快捷,跑出交易的“加速度”。
三、探索推进交易改革
(八)积极推行“容缺受理”,开通“绿色通道”。取消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并取得批准,资金来源已落实,满足招标所需的技术条件,其他条件暂缺的,允许项目实施单位在提交自行承担招标失败等风险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发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对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必需、国计民生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应急抢险采购方面符合要求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招标前置条件,推行“容缺受理、后置补齐”举措。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和资格后审的方法进行招标,减少招标投标的环节和层级,促进项目加快实施。
(九)改革交易程序。积极探索“评定分离”改革,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中试点实行“评定分离”改革,赋予招标人定标权。
四、增强执法温度
(十)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压缩投诉举报受理时限。一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资格预审的公告和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行业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招标人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二是优化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平台,不断完善网上投诉处理功能,实现线上受理投诉、提交材料、反馈行政处罚决定,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三是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疫后重振“十大工程”项目及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投诉举报,压缩受理和办结时限,将投诉受理时限由法定“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投诉办结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及时解决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问题,加快项目落地实施,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
(十一)实现“互联网+智慧监管”,打击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托电子监督凭平台,加强电子监管、智慧监管,推进大数据分析运用,精准识别和重点打击“标贩子”、恶意举报行为,净化市场秩序。精准把握执法力度和温度,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适时开展抽查检查,让企业在“有温度的执法”氛围中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十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推进多部门联合开展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每年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展一至两次集中抽查检查,对同一对象“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结果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建立容错机制
(十三)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差异化监管,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容错清单》,及《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公管文〔2020〕28号),落实各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未致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实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免处罚”,在主动纠错、公开信用承诺后,免于处罚、免于量化记分、免于公告,采取警示教育、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十四)鼓励中小企业有序竞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微型企业在我市招投标活动中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建立信用激励机制
(十五)实行联合奖惩,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修复机制。充分运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和“双公示”工作,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湖北”等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需要进行量化记分的,进行量化积分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落实失信主体信用救济机制,引导企业纠正失信行为、重塑企业信用。及时办理异议和信用修复事项,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及时完成初审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100%修复。
(十六)建立激励清单,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用好用活信用礼遇政策,制定投标企业激励清单,“专精特新”企业、参加疫情防控和抢险救灾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守信企业给予信用奖励。充分发挥信用报告作用,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对信用良好企业可以降低当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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