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评标评审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评标评审专家行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专家行为引导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认真做好场内专家行为制度规范宣传工作,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21〕6号)等制度文件,系统操作规范流程和行为守则明白纸放置于评标室、评标席位或电脑桌面等位置,做好制度上墙工作。鼓励各级交易中心结合实际制定本场所专家行为管理细则;具备条件的应通过大屏幕、电子音像等多种媒体宣传播放专家行为管理规范。
二、强化评标评审现场管理
严格落实评标评审专家封闭管理,做到专家与其他交易主体“物理隔离”。加强对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进入评标区的严格管控,禁止携带具备通讯功能的电话手表、耳机、手环等设备设施进入评标区域。加强评标现场纪律管理,禁止专家在交易现场交头接耳讨论与评标评审无关事项,或干预、影响其他专家独立评标评审;禁止专家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索要不合理的差旅费、餐费、住宿费等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加强专家评标评审过程中“离场”规范管理,对评标评审过程中因如厕等原因离开评标席位的,需分批次离开,禁止专家评标评审过程在评标室以外区域进行交流。对于以上禁止行为,交易中心见证人员一经发现,应及时劝导制止,拒不服从的,及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三、规范专家评价考核
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现场考核人员应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5日内,依法依规、认真规范完成专家现场履职情况考核填报,确保各类不良行为扣分“应扣必扣”。通过事后监管发现专家应当扣分而未扣分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并进行标后考核。专家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提出。加强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与通报,对涉及专家扣分行为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应充分利用网站、场所大屏幕、公示栏等进行公示。
五、强化系统操作人员管理
各级交易中心专家系统抽取管理员账号实行专人管理,专家现场考核账号实行实名管理,专人专用,不得随意出借。人员变动的,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报备,并做好工作交接。相关专家系统管理员应认真学习《保密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六、加强协同联动监督
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督工作,重点对专家场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打分“畸高”“畸低”以及是否存在明显评审失误等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强各行政监督部门同纪检监察、审计、公安机关的协同联动,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机制,严厉打击不法专家充当围串标“黄牛”、敲诈勒索等恶劣行为。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专家教育培训。继续推行相邻县(市、区)专家共享使用,尽量降低专家被围猎风险。
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附件:咸宁市评标评审专家“十应”“十不准”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
咸宁市评标评审专家“十应”“十不准”
一、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十应”行为
(一)应切实强化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评标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恪尽职守,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做好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工作,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二)应主动加强业务学习。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学习并熟悉掌握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详细了解评标评审办法,增强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
(三)应适应电子评标需要。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适应独立开展电子化评标评审需要,加强适应代理机构评标“不进场”线上服务模式和独立评标模式,确保电子化评标评审顺利开展。
(四)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增强纪律意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要求,维护评标场所良好秩序,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现场见证人员的现场管理。
(五)应严格落实回避制度。评标评审专家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根据有关专家抽取规定,主动提出回避。
(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七)应切实提高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专家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评审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评审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
(八)应主动报告违法违规行为。评标评审专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评标评审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九)应严格遵守保密要求。评标评审专家应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不泄露相关信息和获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十)应积极配合监督调查。评标评审专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
二、评标评审专家“十不准”行为
(一)不准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
(二)不准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
(三)不准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或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敷衍塞责随意评标,影响评标评审正常进行。
(四)不准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
(五)不准在评标评审过程中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干扰他人正常评标,或有其他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
(六)不准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七)不准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准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八)不准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九)不准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十)不准拒绝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及调查。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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