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
为推进招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数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6日
咸宁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相关当事人的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相关当事人,包括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能源电力等行业。
第三条 市政数局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指导招投标领域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将咸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简称:信用咸宁)的信用信息共享至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处理公共信用信息异议。
市县两级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信用评价,并负责评价异议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数局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用评价的载体,依据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标准数据规范,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建立招投标当事人信用信息库,并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与咸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咸宁)对接,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
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审慎、安全、及时、共享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评价主体
第六条 信用评价主体包括市发改委、市政数局、各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
第七条 市政数局对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确定招投标当事人信用等级;市县两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对参加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进行实时信用评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投标当事人进场行为规范进行实时信用评价;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履约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实时信用评价。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信用评价评分指标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三级指标为具体计分指标。
一级指标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下设5个二级指标,包括红黑名单信息、行政管理信用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行业信用评价信息、行业不良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下设4个二级指标,包括事前承诺信息、招投标行为信息、履约评价信息和跨区域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息采集
第九条 信用评价来源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
(一)信用评价使用的公共信用信息,采用各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行业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守信信息、失信信息、提示信息、司法信用信息,以及其他按规定可适用于招投标领域的信息。包括:
1.国家部委下发的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及其他被列入地方或行业处以依法禁止的信息。
2.行政管理信用信息:指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3.司法信用信息:指企业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判决有罪的信息;企业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件,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信息;法定代表人或单位高管人员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判决有罪信息;法定代表人或单位高管人员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件,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信息。
4.行业信用信息:指本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已开展的或由其认可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5.行业不良信用信息:指本行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二)信用评价使用的市场信用信息来源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或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记录的与招投标行为相关的当事人信息,包括:
1.信用承诺: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从事招投标活动事前签订的招投标诚信承诺。
2.招投标行为:指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投标规则行为,以及交易场所管理行为规范的信用信息。
3.履约评价:招标人对其他招投标当事人在履约合同过程中进行评价形成的信用信息。
4.跨区域信用信息:指有合作协议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的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有效期以认定的市场主体不良(良好)信用行为通知书有效期为准,没有明确有效期的按3年计算,起点时间以信用信息被录入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招投标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其中公共信用信息中的红黑名单信息、行政监管信用信息、司法信用信息由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咸宁)直接推送;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和行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各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采集录入。市场信用信息中的承诺信用信息由相关当事人主动承诺;招投标行为信用信息由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采集录入;履约评价信息由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有关信息,由行政监督部门录入;跨区域信用信息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签订合作协议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共享信用信息录入。
第五章 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 招投标信用评价实行综合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评定相结合的方法。
综合评价,是指全年的实时评价得分汇总进行的综合动态信用评分。
信用等级评定,是根据综合信用评分进行的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综合评价分值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且排名居前20%的定为A级、80-90分(含80分)且排名居前40%的定为B级、60-80分(含60分)定为C级、60分以下定为D级。首次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未满12个月的当事人,其信用等级暂不确定,满12个月后,按本办法规定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实时信用评价实行每日一评,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由信用评价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每天进入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进行信用评价,按规定的信息来源和范围归集信用信息数据,录入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系统自动生成招投标当事人的当日实时信用得分。
第十三条 综合信用评价, 每年评一次,由市政数局根据全年每日实时评价得分,综合评定各招投标当事人的全年综合信用得分,并确定各当事人的信用等级,评价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综合信用评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实时信用评分采用加权平均评分方法,每个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具体指标和权重见附件1,三级指标为具体评分依据,三级指标分为基准项、加分项、扣分和禁止项四类;被评分主体在基准项得分的基础上,如满足加分项、扣分项或禁止项的条件,进行加分、扣分或最终分清零,形成二级指标分值;尚未归集到任务信用信息的,按基准分计分。各二级指标根据其分配的权重综合汇总得出最终得分。具体见附件1。
(一)基准项是指标的初始分项,如果评价事项存在加分项,基准分设定为80分,如果不存在加分项,则基准分设定为100分。
(二)加分项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被列入国家部委下发的联合激励主体名单(即“红名单信息”);
2.有关当事人有主动承诺的;
3.招标人对其他招投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评价形成的加分信用信息。
满足以上情形的,则按对应分值加分,同类事件触发多次,按照次数累加计算,最多加至100分。
(三)扣分项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被列入国家部委下发的联合惩戒主体名单(即“黑名单信息”),备忘录中表述为“审慎参考”的、该项指标扣50分,备忘录中表述为“依法限制”或“限制”的,该项指标扣80分;
2.运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其他按规定可适用于招投标领域的行政管理信息;
3.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判决信息;
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信息;
5.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评定的不良信息等有关规定的信息记录;
6.有关当事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交易行为记录;
7.招投标发起人对招投标相关当事人的履约评价中,被评价为未按相关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评价记录,以及验收情况和整体绩效评价形成的扣分信用信息。
出现以上情形的,则按对应分值扣分,同类事项触发多次的,按照次数累加计算,直至扣完为止。
(四)禁止项是指联合奖惩备忘录中明确“依法禁止”或“禁止”的,或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服务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处以行业禁止的信息,当被评分主体存在禁止项的,其最终信用分值直接记为0分。
加分项、扣分项和禁止项将根据国家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更新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超过有效期的,或已修复的,不再纳入信用评分。
第六章 异议受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按照“谁监管、谁受理”的原则,向本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或场所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受理异议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处理意见,异议受理期间,暂不公布异议人评价结果,作出处理意见后,重新评分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市政数局每日将前一日的招投标当事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在门户网站和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查询服务,并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实时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以通过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评价结果共享至全市行业行政监管部门,以及有合作协议的其他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结合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开展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应主动查询相关当事人的信用信息,主动使用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将招投标当事人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投标项目评标评审、定标的依据,具体分值比例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信用等级的招投标当事人,可以运用以下激励措施:
(一)招标人在选择社会代理机构时,优先选择招投标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信用等级的代理机构和服务机构;
(二)招标人对招投标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信用等级的投标人降低或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三)招标人在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择招投标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信用等级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相关当事人综合信用评价为C等级的,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戒;在综合信用评价周期内综合信用评价为D等级的,或在综合信用评价周期内存在不良行为累计扣分超40分的,暂停其在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当事人提供虚假招投标信用信息的,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共享、评价和使用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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