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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投标担保负担的通知

来源: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日期:2022-07-14 【字号:

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措施的通知》(鄂公管委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优化我市招投标营商环境,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决定在“政府采购工程免收投标保证金”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投标保证金减免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招标人免收中小微企业投标保证金

全市进场招标项目,招标人决定免收中小微企业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相关要求予以明确。投标企业参与此类项目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免交投标保证金政策。投标企业在参与投标时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按弄虚作假进行处理。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试行使用信用保函

1.应用范围。对在“咸宁市诚信企业”评选中被评为AAA级和AA+级的建筑业企业,参与全市进场交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时可享受信用保函政策。享受政策的企业出具信用承诺后可免缴投标保证金,若有违反,应严格兑现承诺并接受相应处理。

2.名单管理。享受信用保函政策的企业实行清单管理,并以每年度咸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咸宁市诚信企业”评选结果名单为准,下一年度“咸宁市诚信企业”评选结果公布时,上一年度名单自动失效。

3.应用方法。在项目评审时,招标人应当提供享受信用保函政策的投标企业名单,评标委员会应将相关情况记录在评标报告中并随评标结果予以公示。

4.违规处理。采用信用保函方式免缴投标保证金的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时,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企业追缴投标保证金,被追缴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缴至招标人指定账户,同时,该企业当年度不再享受信用保函的政策优惠。被取消享受信用保函政策优惠的企业信息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和市住建局向社会予以公布。

附件:

1.中小企业声明函

2.信用保函承诺书

3.《关于公布2021年度“咸宁市诚信企业”评选结果的通知》(咸信用办﹝2022﹞3号)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5日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参考使用)

        (招标人名称):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招标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   全部/部分   内容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建(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工作内容名称) ,属于      (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工作内容名称) ,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日 期:  年  月  

备注:1.非中小型、微型企业,本声明函内容中横线部分、企业名称和日期无需填写,无需盖章,亦可不提供本声明函。未提供本声明函或声明函未填写内容的,视为非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投标截止日如在6月30日以前,则上一年度数据是指上上个年度的数据,例如投标截止日为2014年6月30日,上一年度数据是指2012年度的数据。如投标截止日如在6月30日以后,则上一年度数据是指上个年度数据,例如投标截止日为2014年7月1日,上一年度数据是2013年度的数据。


附件2

信用保函承诺书

我单位在20    年度“咸宁市诚信企业”评选中被评为AAA级(或AA+级)诚信企业,依据《关于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投标担保负担的通知》(咸政务数据发﹝2022﹞5号),我单位在本项目享受免缴投标保证金的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我单位如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将于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7日内将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特此承诺。

承诺人(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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