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
现将《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咸市监联〔2022〕19号)精神,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制定的招标采购方面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二、公平竞争审查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拟提请局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科室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法律顾问复核,审查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见附件1)并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2),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或报局领导签批。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的,由起草科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法律顾问复核;属其他单位牵头的,由牵头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我局代市政府起草,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科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报市司法局复核。
三、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 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 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 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 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 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 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 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具体审查标准详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或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起草科室应当说明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起草科室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 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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