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窗口:
为了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标准执行效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现将《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国家级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标准执行效果,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及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实施监督是指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 标准实施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各科室、各窗口、依据职责对各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各科室、各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内部标准的情况。
第五条 标准实施监督采用定期检查和日常抽查方式进行。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工作方案,每次检查要有记录,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各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提供相关实施记录,客观回答有关询问。
第七条 监督检查组每月向领导小组提报检查情况和工作建议,由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对检查情况进行研究。
第八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领导小组发出《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单》,要求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标准实施情况凡两次以上(含两次)评定不合格的,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由领导小组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国家级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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