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方面进行了系统性制度创新,着力构建完整的市场生态体系。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探索“整体授权+依场景授权”模式。《条例》规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一般采用整体授权模式,确有需要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分领域或者依场景授权。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经合规审核后向社会提供,并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规定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原始公共数据,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该模式在保障公共数据公益属性的同时,通过市场化机制激发数据价值创造活力。
多层次交易体系。加快构建数据交易服务体系,推动建设全省统一的数据流通交易平台,鼓励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条例》规定将着力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流通能力,逐步建立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结算、交付、争议解决等市场运营体系。支持数据交易相关服务机构(提供数据合规、数据安全、数据质量、数据价值等专业服务)有序发展,为数据交易提供全流程支撑。这一规定将有效打破数据流通壁垒,既能高效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又保障交易合规安全,有效激活数据价值,为数字经济发展筑牢基础。
数据要素产业支持。《条例》通过推动数据产业集聚发展、建立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机制、优化数据产业规划布局、加快数据特色园区建设、支持和培育数据市场主体等措施,有效形成“采集—存储—交易—应用—治理”的协同生态,既避免资源分散,又通过集群效应降低企业协作成本,进一步提升湖北数据要素产业整体活力,从根本上激活数据对经济增长的乘数效应。
如何理解《湖北省数据条例》通过健全数据权益分置机制摆脱数据产权困境?
《湖北省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了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数据权益保护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和增值开发利用,支持市场主体研发数据技术、推进数据应用,发挥数据资源效益。这是对《数据二十条》中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的地方实践深化:数据处理者对其合法取得的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持有权益,可以自主管控其持有的数据。数据处理者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依法或者依照约定享有数据使用权益,可以进行开发利用;通过加工、分析等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括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衍生数据,依法或者依照约定享有数据经营权益。
同时,《条例》探索建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筹建设全省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推进数据产权登记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设立的登记机构对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进行登记。经登记机构审查后取得的数据权益登记凭证,可以作为数据资产会计处理、数据企业认定、数据流通交易、融资担保等活动的证明。进一步促进了数据要素流动增值,并激发了各类主体参与数据要素市场的积极性,为数据资产化和国内数据确权登记提供实践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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