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数局、住建局,各招标单位:
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25〕2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咸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全市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应切实履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在项目中标通知书(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发出前,对评标委员会(含资格审查委员会、定标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委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含资格预审报告、定标报告,以下统称评标报告)进行认真审查。
二、评标报告重点审查内容:
(一)评标报告记载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错漏或签章缺失;
(二)评委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四)是否存在评分计算或汇总统计错误;
(五)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进行分析研判;
(六)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七)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八)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项目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及社保证明、项目业绩、奖项是否真实有效。
三、经审查,发现异常的,按下述情形分类处理:
1.对于评标报告中的明显客观错误,招标人可参照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评标错误快速纠正工作指引》(鄂公采综发〔2025〕15号)的规定,组织项目原评委会开展评标错误快速纠正。
2.对于评标报告中的非明显客观错误,招标人应报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并按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组织项目评委会予以改正。
3.对于投标人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的,应当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评标报告审查表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26日
评标报告审查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招标人 | ||
招标代理机构 | ||
审 查 内 容 | 审 查 结 果 | |
1.评标报告记载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错漏或签章缺失。 | £有£无 | |
2.评委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 £有£无 | |
3.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 £有£无 | |
4.是否存在评分计算或汇总统计错误。 | £有£无 | |
5.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进行分析研判。 | £有£无 | |
6.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 £有£无 | |
6.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 £有£无 | |
7.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项目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及社保证明、项目业绩、奖项是否真实有效。 | £有£无 | |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有£无 | |
审 查 结 论 | 经审查,本评标报告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确定中标人。(仅供参考)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招标人(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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