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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参加法治热线节目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日期:2021-07-06 【字号:


       招投标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怎么维权?看这里!

由于影响到政府资源的合理、有效分配,招投标活动一直是社会关注重点,如果碰到弄虚作假,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碰到违法行为又该如何维权?今天的法治热线,带您详细了解。


左二:法治热线主持人 施瑶

左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袁国华

右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谢晓斌

右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科负责人成洪磊


本期普法上线单位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本期普法内容

《招标投标法》



普法知识调查

1.投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提出。(单选)

A.开标现场

B.评标现场

C.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2.《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少于()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单选)

A.2

B.3

C.4

案例:

20215月,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收到某投标人的投诉,反映在某单位综合楼建筑智能化项目招投标中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现,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北某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在参与投标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刘某、伍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因培训合格证上有二维码可以扫码验证,该局执法人员对合格证信息进行验证,但发现合格证上信息与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反馈的信息不一致。执法人员认为湖北某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篡改证件信息参与投标,该公司行为涉嫌弄虚作假谋取中标。

: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哪一条法规?

嘉宾:湖北某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经篡改证件参与招投标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其中《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问:对于投标人湖北某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嘉宾: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平时对弄虚作假投标的情况是如何监管的,有关部门在招投标的这个环节中,如何发现投标人的违法行为?

嘉宾:

一是日常的巡查监督,通过网站、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途径收集社会各界关于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收集问题线索,依法保障招投标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定期开展“双随机、公开”执法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平台随机抽取进场交易的项目,随机抽调系统执法人员,以项目资料为入口 ,检查发现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业主管部门相互协作,形成信息联通、案件联办、执法联动、检查联合、惩戒联合等联动监管机制,全力配合打击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的行为。


听友刘先生:我们公司在下面县里参加一个项目投标,评标结束后排名第一,结果也在当地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了。但是一个月后,招标代理又在交易中心网站上挂了个信息,说是根据当地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取消了我们公司中标资格,但无论是当地监管部门还是招标代理都未告知我们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我们公司被取消了中标资格,然后第二名中了标。我就搞不懂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也不知道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了解事情的原因,怎么样去维权?

嘉宾: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有两种情形会导致你们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

第一种情形是,你们公司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四种严重违法行为而被取消中标资格:一是与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投标;二是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三是以他人名义投标;四是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当然,无论是哪种情形,均需监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作出认定,并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申辩、上诉的权利。

第二种情形是,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监管部门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评标委员会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改正后,评标结果发生变化,导致你们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当然,如果你们参与的是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因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所不同而处理方式会不一样。87号令规定,除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四种情形外,任何人都不得在评标结果汇总后修改评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前面四种情况下外,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需要报当地财政部门依法查处,评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听友刘先生:这几种取消中标资格的情形都与我的情况不符合,我该怎么维权?

嘉宾:这位听友可以采取以下步骤依法进行维权。

一是向出具处理意见的监管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如果该部门拒不公开,可以向当地的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该部门依法公开;

二是拿到该部门的处理意见后,分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该意见是认定评委评错了责令改正的,而你们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的结果损害你们公司利益的,可以依法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对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司法局或咸宁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如果处理意见是认定你们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你们公司可以以监管部门未保障你们的申辩、上诉权利为由向当地司法局或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三是发现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这个案件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违法乱纪的,可以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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