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编制指引(2025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02
发布日期:2025-12-02
各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市政数局结合工作实际编制了《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5年版)》,请各单位予以参考使用。
附件: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5年版)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5年11月26日
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
(2025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组织质量,减少质疑投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提前发布招标计划和公示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时发布招标计划(包含项目所有标段),招标计划原则上在项目第一个标段招标文件挂网30日前发布。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也可在项目每个标段招标前单独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或招标人)、合同估算价、主要招标内容、计划招标时间等。
招标文件在正式发布前,应通过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内,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均可对公示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向招标人反馈。对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合理意见,招标人应予以采纳,并及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编制的总体要求
(一)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招标需求,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招标项目所属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管理制度,并使用省级制定的示范文本进行编制。
(二)在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工程概况叙述的目的在于帮助潜在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地点、现场情况、工程情况(结构类型、建筑物构筑物形式及数量、规模、层数、主要建设内容、对周边环境要求、设计标准)等。
(三)在编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时,将项目水文、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向投标人提供,有利于投标人科学、高效编制投标文件,提高招标质量。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根据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相关。
(六)明确评审因素以及相应的评审标准,评审因素应细化、量化,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的分值,主观评审因素若设定评分标准区间,各区间分值设置应当均衡、合理。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宜相应量化。
三、招标文件编制的具体要求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1.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类型,对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相关规定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2.资质类别应与招标项目工程内容相对应,当招标项目工程内容涉及多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或通过总承包方式招标。实施总承包的,需要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3.对于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应分清是施工总承包资质,还是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4.单独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得将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对园林绿化等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也不应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5.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二)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设置
1.类似工程业绩是指与招标工程的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或设备的规格、型号、参数,或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相同或相近的已完成的过往业绩。
2.根据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类型及需要,以及相关规定合理设定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3.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一般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4.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5.居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在设置投标人“民用建筑”项目类似工程业绩时,一般不排斥公共建筑项目类似业绩。
(三)投标人的拟派人员要求
1.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对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人员的配备,并确定投标人人员资格要求。
2.通常情况,勘察负责人资格一般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负责人资格一般为注册建筑师,市政工程设计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需求设置,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负责人资格一般为园林绿化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般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施工负责人资格一般为注册建造师。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应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人员资格应与联合体牵头单位资质标准规定的人员配备相符。
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一般由园林绿化工程相关专业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担任,不应规定必须具备建造师资格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取得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资格,并依法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注册执业。
5.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人员资格,不得在资格条件中设置投标人或相关人员从业工作年限或执业年限。
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中关于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配置要求,应符合《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四)科学合理设置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权重及分值区间等,不得量身定制、具有倾向性,也不宜给评审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五)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设定
依据省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应当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转账、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等能够实现保证目的的方式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投标人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同时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责任。
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超过1.5%,缺陷责任期不超过24个月。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人不应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六)规范合同文本及条款
1.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部分应依据选用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合同内容部分、项目所属行业现行的国家规范合同版本,并结合项目的属性及实际情形等因素来编制。
2.合同主要条款内容至少应明确:合同的形式、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支付方式、双方的违约责任及相关赔偿标准、质量保证金条款等内容。
3.合同文件的解释优先顺序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的通用合同总则中已载明,不能随意更改,以免权益受损。
(七)投标无效的设置
招标文件中否决条款应集中表述,设置应严谨、准确,文字表达无歧义。对法律法规有规定、招标文件约定应当否决投标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并做出明示。
四、招标文件编制其他事项
需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五、禁止设定的事项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1.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机构作出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定行政级别的业绩作为评分项;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本地化服务等。
2.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3.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设定未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和国家未发布职业标准的人员资格;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4.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要求投标人对招标人推荐品牌作完全响应的承诺。
6.以投标人提供的所投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废标条件、评分因素,或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
7.违规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
8.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中标条件,及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9.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在施工、货物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或超过50万元,或政府采购工程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10.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11.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1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资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其他要求。
(二)适用已废止的政策法规、行业标准、认证标准、资格职称等。
(三)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投标文件形式列为否决投标的情形。
(四)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投标报名等事前审批或审核环节。
(五)限定投标人提交证明材料形式,设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原件核对。
(六)限定投标人代表身份,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
(七)增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保证金。
六、招标代理服务费
推荐招标人、招标代理使用《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中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要求应与招标代理合同中的约定保持一致。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七、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
招标人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后,应提交招标人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的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通过才可发布招标文件。
本《指引》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编制招标文件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与相关政策法规、制度规定不一致的,遵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