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投诉指南》进行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3-08-22 【字号:

招标投标各方交易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处理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交易环境,我局于2022年制定了《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指南》,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局工作实际,决定对该指南进行修订,具体见附件

附件: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指南(2023年修订版)

2023年8月1日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

指南(2023年修订版)

一、投诉处理流程图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平台“网上投诉系统”已正常在线运行。凡进入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各自的CA锁登录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后,依法在线上提起投诉,也可以在线下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




二、投诉的渠道

1.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受理电话及邮箱

0715-8126517xnsggzyjyjdglj@163.com

2.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资料递交、寄送地址

咸宁市咸安区旗鼓大道101号市民之家5A512

3.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部门:

综合执法科

4.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http://xnztb.xianning.gov.cn/

5.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监督平台:

http://59.208.149.10:8900/

三、投诉及投诉受理与处理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7.《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8.《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9.《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四、投诉受理的条件

1.投诉人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投诉事项具体或提供了有效线索;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已向招标人提出了异议;

4.投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起投诉;

5.投诉书的格式符合《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不予受理的投诉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7.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不能提供合法信息来源和有效证据的;

8.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六、投诉书的格式及注意事项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3.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属于利害关系人(非投标人)投诉的,应当提供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5.递交投诉书的个人要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及有效联系方式。

七、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范围

1.列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规避招标,或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2.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的;

3.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4.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或其他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5.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中,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的,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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