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咸宁市网上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推动我市中介服务市场更加规范、高效、透明运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咸宁市网上中介超市入驻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入驻主体
入驻主体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提供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
二、入驻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符合依法依规应当具备的相关资质(资格)条件;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湖北省开展从业活动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流程
(一)中介机构在线提出申请。申请单位登录咸宁市网上中介超市(网址:http://zwsjj.xianning.gov.cn/wszjcs)进行中介服务机构用户注册,按实际内容在线填写并按要求扫描上传相关资料。
(二)网上中介超市后台审核。网上中介超市管理、运维部门对申请单位上传的各类证件原件扫描件,进行合法性和一致性审查。
(三)审查通过后,将在线公示,3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将通知受理情况。审查通过的,即可登录网上中介超市办事大厅参加平台相关业务报名、选取。
四、工作要求
请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民政局、市市场局、市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宣传引导督促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入驻。
联 系 人: 徐步晋 18171876668
技术支持: 余 工 18972834508
咸宁市政务服务与大数据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附:咸宁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咸宁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共计75项)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 设定依据 | 审批 | 中介服务 | 办事 | 收费 | 备 注 |
一、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 ||||||||
1 | 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 市发改委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2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条例》《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市发改委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 市发改委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4 |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17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 | 市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
5 | 注销登记清算报告 |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17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 | 市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
6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技术评审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2003〕1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2号)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审查管理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3〕612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50个工作日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7 | 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 矿业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2003〕17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印发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 〔2023〕10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依据 |
8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2003〕1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 〔2023〕6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 17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3个工作日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9 | 土地评估报告编制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在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依据 |
10 | 涉及继承的不动产公证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公证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由审批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公证服务 |
11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12 | 涉及继承的不动产公证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公证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由审批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公证服务 |
13 | 排污许可审查 | 排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市生态环境局 | 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审查服务 |
14 | 防雷设计技术评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 市气象局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3个工作日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设计技术评价 |
15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 市气象局 |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7个工作日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二、由申请人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 ||||||||
1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 市发改委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条例》《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 市发改委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 | 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条例》《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 市发改委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十一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市发改委 | 具备编制节能报告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 | 出具经营与出资能力评估审计报告 | 典当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6 | 验资报告 |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 | 市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7 | 财务审计报告 |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慈善组织认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政府令2001第217号)《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2016年第58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6年第59号) | 市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8 | 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设立、变更注册资本、年度经营情况核验)、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市人社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9 | 资产评估报告书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主席令第5号)第十一条 | 市人社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10 | 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版)、《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版)、《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范报部初审报告格式〉的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2〕4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3〕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473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1 |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编制 | 临时用地审批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21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2〕64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 |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编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等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3 | 测绘 | 规划条件核实、土地验收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4 | 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 〔2023〕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17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5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采矿权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0〕54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 17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6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编制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审查管理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3〕612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7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探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公布,第653号令修订);《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2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 | 市场调节价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技术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9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第47号令修改) | 市生态环境局 | 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 | 双方协商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0 |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市生态环境局 | 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检测机构 | 双方协商 | 市场调节价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及资质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检测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1 |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市公安局 | 具备三级以上爆破安全评估资质的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2 | 爆炸物品仓库安全评估报告 | 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证核发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市公安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3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市公安局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4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市住建局 | 图审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5 | 安全评估报告 | 涉路施工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5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备资质的实施技术评价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6 | 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辖区内VI级以内,含VI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五级以上及跨市州六级航道由省厅批,其他航道由市州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7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 |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在可供通航五百吨级以下船舶的水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19年第2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8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1、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下、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下的危险货物码头。2、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 《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5日施行)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9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
30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5日施行)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31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2019年修订);《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
3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3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编制 | 取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5 |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2021年修改)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36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部门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市林业局 | 具有相应资质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37 | 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的审批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市林业局 | 具有相应资质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38 |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 | 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市林业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39 |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验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40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41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生产人员健康证明 | 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安全法》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卫生计生部门健康证或具有合法资质的身体健康检查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42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4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名称应改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4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45 |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46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47 |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48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49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安全评价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50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评价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受省应急厅委托发证(1.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的露天金属非金属矿山(包含砖瓦(非粘土类)矿山(场),不包括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矿山)。 |
51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52 |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53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54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湖北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鄂震发〔2021〕37号 |
55 | 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市教育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56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 | 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更材料:(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市卫健委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建筑设计方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57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市卫健委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58 | 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每年的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 市卫健委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59 |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场所检测报告 | 《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 市卫健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60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 公共卫生许可 | 《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 市卫健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